災後未安居樂業的災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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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陳市長了解民眾陳情的目的, 災後安居樂業的住所!

陳市長您好:
陳情再陳情, 始終是無能整合位受安置災民的具體解決之道! 我們期待政府領導的正確, 前瞻, 廉能, 效率, 了解民生, 將心比心, 主動積極!
我們不是要惡意闢話題無理告訴, 反對為我們服務的執政公務人員. 也不是要申訴, 銀行以利益性為基礎的融資業務承做.
可是請問內政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中, 災民安置的目的為何? 貴單位請正視, 為何政府訂定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當災民被延遲時效勘災 (當初不知為何獨漏我們這一戶無法申請 ”永久屋” , “ 抑或是重建購補助”, 一拖再拖無法按正常程序即時取得資格補助), 繼而無法獲得安置的資源.
請問貴單位有何協助? 連續接到貴單位的回覆並無解決之道, 只有推託於大項. 和第三者, 再次請問! 購屋補助的目的為何? 如果只是徒增災民負擔, 那就僅是一項最無效的政策條例! 因為災民還在苦難中!!!
我們全家都非常樂觀的期待可以在取得此一證明”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證明”, 能像大愛慈濟永久屋的受災戶一樣, 能因政府德政和善心人士幫助, 獲得一個安居樂業的住所. 因為經濟上考量, 我們也僅按規定額度350萬詢屋. 但卻因銀行是以營利為前提, 本人目前負債約有150萬, 對銀行各項負債的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 特別條例所訂的時效性已過.
歷經近三年(100年10月12號), 收到災後重建長期安置配套方案之一的”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證明”. 我們詢問所有可以承作貸款的列舉銀行, 第一銀行(七成), 彰化銀行(房價的八成,政府補助的自備款, 須答應抵償貸款), 合作金庫(房價的七成), 高雄銀行(三十年屋齡中古屋不承做, 房價的七成), 土地銀行(房價的七成), 台灣中小企銀(已不承做此項貸款, 房價的七成), 台灣銀行(房價的七成,拒絕承做)…, 難得到以利益為主的銀行融資, 現在確實無法購置居住處所安身核貸成數和售價中間的差價, 目前對我們的經濟收入是一大負擔. 假設房價為350萬貸七成, 245(七成核貸)+50(自備款補助)=295萬, 中間差價為 55萬, 再加上增值稅,房屋稅,代書費,仲介費...等, 核貸成數為七成和售價中間的差價, 目前對我們的經濟收入是一大負擔.
自備款補助_必須完成購置後才核發, 和實際市場買賣程序是顛倒.在購屋前若無法提供此一自備款是很難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
因上述發現實際承做貸款時非常困難, 使我們至今無法應政府的良善政策, 如已住進永久屋的災民一樣安居樂業. 原居住處所將被收回, 屆時如果遷出我們全家將會成為無戶籍的台灣人民, 無法投票, 無社會福利補助, 小孩就學也成一大問題.
需有愛心耐心之整合人員為民服務, 災民就是因經濟上弱勢才需協助,
陳菊市長對日本以現金救災時, 是否告知他門而不提供救助? 考量日本發生災難是因日本企業疏失, 更也造成台灣和全球環境污染的惡化之源?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中, 災民安置的目的為何? 貴單位請正視, 為何政府訂定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當災民被延遲時效勘災 (當初不知為何獨漏我們這一戶無法申請 ”永久屋” , “ 抑或是重建購補助”, 一拖再拖無法按正常程序即時取得資格補助), 繼而無法獲得安置的資源.
自備款補助_必須完成購置後才核發, 和實際市場買賣程序是顛倒.在購屋前若無法提供此一自備款是很難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
因上述發現實際承做貸款時非常困難, 使我們至今無法應政府的良善政策, 如已住進永久屋的災民一樣安居樂業. 原居住處所將被收回, 屆時如果遷出我們全家將會成為無戶籍的台灣人民, 無法投票, 無社會福利補助, 小孩就學也成一大問題.
需有愛心耐心之整合人員為民服務, 災民就是因經濟上弱勢才需協助,
陳菊市長對日本以現金救災時, 是否告知他門而不提供救助? 考量日本發生災難是因日本企業疏失, 更也造成台灣和全球環境污染的惡化之源?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中, 災民安置的目的為何? 貴單位請正視, 為何政府訂定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當災民被延遲時效勘災 (當初不知為何獨漏我們這一戶無法申請 ”永久屋” , “ 抑或是重建購補助”, 一拖再拖無法按正常程序即時取得資格補助), 繼而無法獲得安置的資源.
懇請能盡速為我們協議貸款購屋安置.
原住戶高雄市甲仙區東安村白雲巷12鄰6號
劉安泰

2012-01-13 電子郵件 市府回應
親愛的劉先生,您好:
有關您的意見,市長非常重視,經交本局處理,茲將結果敬復如下:
一、有關台端反映「莫拉克颱風劃定特定區域內之核定遷居遷村戶/安置用地範圍內配合限期搬遷之房屋拆遷戶補助」之購屋自備款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乙案,業於100年10月12日核准申請在案,依內政部訂定之作業流程規定須待申請人購屋且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後(核定函有效期間2年內),經金融機構核准後,本局憑以辦理自備款(最高新台幣50萬元)撥款事宜。
二、查台端已領取「莫拉克颱風劃定特定區域內之核定遷居遷村戶/安置用地範圍內配合限期搬遷之房屋拆遷戶補助」搬遷費4,8000元及租金補貼二年(98年10月至100年9月計二年)144,000元,共計192,000元整。因已接受「莫拉克颱風租金補貼」,…不得同時享有本補助之「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惟「莫拉克颱風租金補貼」無繼續享有時,又符合申請資格且於受理期間內,得申請本補助之「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故於租金補貼核撥完畢後,受理辦理購屋自備款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且於100年10月12日予核准申請在案,並無台端所言怠職乙事。
三、就銀行房屋核貸成數不足問題,係屬銀行權責,銀行亦須考量個人信用、房屋折舊及承?風險等等條件,建請台端能再備妥相關資料與承貸銀行再行協商。
倘您對本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住宅發展處第五課承辦人吳美貞電話07-3313887聯繫,我們同仁將會再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倘您對本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住宅發展處第五課承辦人吳美貞電話07-3313887聯繫,我們同仁將會再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盧維屏敬上

投票前一夜民眾回覆:
陳市長大鑑:
請陳市長了解民眾陳情的目的, 災後至今, 請問特別條例所要求的時效! 因公務未依時效勘災, 造成災民的權益受損. 因延誤公務所造成的後果,非但得不到地方父母官的解決方案, 也只有市府各層級精英的專業解釋和回覆. 請問為何災民要費時陳情再陳情???
以下是個人的心聲和拙見, 每趟回鄉處理各項災後業務, 均要請假(扣NTD1,000至NTD2,000薪資), 因災後返鄉前往公所陳情, 資料蓋章請領手續, 堪驗, 報戶口, 選舉, 至今已有20趟次(20xNTD5,000一天一夜), 各項費用總合約NTD 100,000.
每月所領的租金為NTD6,000x24(2年)=144,000補助租金(短期安置,因延誤災後堪驗,造成災民別無選擇, 只能持續接受租金補助).
NTD 8000x24(2年)=192,000 (實際災民付出兩年來的租金)
NTD192000-144,000=48,000(災民實際付出兩年來的租金差額);
如果政府單位有效率的於6個月完成堪驗和協調完成, 政府和善款不會因公務延遲浪費18月x6000=NTD108,000, 災民也可以將多付出的租金差額作為購屋利息支出或存款, 並得到一個應政府德政和各界善款所支持”住所”. 以上是個人初估部份.
災後若有1000位災民, 請問政府和善款又浪費了多少???
我們的目的是要一個安居樂業的住所!

故事發生地點:高雄巿
2012-01-13
行政院重建會家園處:  

一、 台端於100年11月8日、11月22日、12月2日、12月9日分別陳情總統、院長電子信箱及本會網頁意見交流共5件,有關申請「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購屋貸款,但因「市場售價和銀行評估的公告市價差異甚大」及「核貸程序不符程序」致無法順利貸款、「幫我們順利購置安置處所,也可以購(農)地自建」及「訴請其它可能的長期安置方式,如租金補助或永久屋安置」等陳情內容,本會分別於100年11年15日、11月30日、12月5日、12月12日、12月13日回復在案,另內政部營建署、金管會銀行局、高雄市政府等單位亦已針對陳情內容函復台端在案,合先敘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人民陳情案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本案 台端所陳,相關單位已明確具體答覆,爰不再處理。
二、 本陳情案101年1月13日業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明回復,並留有聯繫窗口供查詢;至於「因公務未依時效勘災,造成災民的權益受損」一節,係屬高雄市政府權責,建請逕洽市政府相關單位妥處詳查。

 
20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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