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
對於杉林區大愛村宗教設施自己募資興建後之所有權竟然是市政府的 如此決定恐無法取信於宗教團體 而管理辦法也是偏向市政府 如此不平等條約 實在不公平 其實財團法人若是解散後 當然財產歸屬政府 但其管理應回歸其宗教自己規範 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 千萬不可 以政治管理宗教 若是擔心宗教團體變賣或非法使用 可以利用法規管制 若一味搶奪宗教團體之財產 恐怕失信於民 凸顯政府的強取豪奪之惡行 忽視人民與宗教團體的財產權益 不要因為堅持行政程序 而犧牲民主自由與人民權益 高雄市政府回答依據"有關宗教設施之產權依內政部所訂定「地方政府辦理民間單位使用永久屋基地之公共設施及必要性生活輔導心靈重建及產業輔導等處理原則」規定,應以市政府名義興建,興建完成後再由市政府委託各需求宗教團體實質營運管理,本府並未訂有管理辦法,以干涉各教派運作之情形,請諒察。" 這一處理原則完全漠視了宗教自由與人民財產的所有權 宗教設施並不完全為公共設施 至少宗教派別的差異與管理權有很大差異 搶了人民自募資建造的財產 卻又搶了其管理權 在其契約內 沒有給宗教團體應有的管理權 如此就違反了憲法的對人民財產保障與宗教自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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