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第二條 |
召集人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
第三條 |
執行長權責如下:
一、 |
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統籌督導本會各項業務。 |
二、 |
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三、 |
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
四、 |
其他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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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設下列處:
一、 |
綜合規劃處。 |
二、 |
基礎建設處。 |
三、 |
家園重建處。 |
四、 |
產業重建處。 |
五、 |
行政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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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
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二、 |
協助各部門及地區重建計畫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
三、 |
地方重建委員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四、 |
國內、外民間資源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五、 |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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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基礎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
災區鐵路、公路、橋樑、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及公用設備搶修與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二、 |
災區電力、水利、自來水與油氣系統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三、 |
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損毀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四、 |
其他有關基礎建設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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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家園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
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二、 |
災區老人與兒童安置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三、 |
災區住宅重建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四、 |
災區各級學校復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五、 |
災民就業服務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六、 |
災區環境衛生、醫療與心理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七、 |
災區專案紓困與融資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八、 |
其他有關家園重建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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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產業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
災區產業重建整體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二、 |
災區農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三、 |
災區觀光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四、 |
災區工商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五、 |
災區文化創意產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
六、 |
其他有關產業重建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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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
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會計及檔案管理。 |
二、 |
法規彙整、新聞發布與聯繫、災民陳情及問題解答。 |
三、 |
重要案件列管。 |
四、 |
資訊系統維護管理。 |
五、 |
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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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一條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