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重建會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一條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召集人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第三條 執行長權責如下:
一、 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統籌督導本會各項業務。
二、 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 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 綜合規劃處。
二、 基礎建設處。
三、 家園重建處。
四、 產業重建處。
五、 行政管理處。
第五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 協助各部門及地區重建計畫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 地方重建委員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 國內、外民間資源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六條 基礎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災區鐵路、公路、橋樑、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及公用設備搶修與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 災區電力、水利、自來水與油氣系統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 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損毀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 其他有關基礎建設事項。
第七條 家園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 災區老人與兒童安置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 災區住宅重建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 災區各級學校復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 災民就業服務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 災區環境衛生、醫療與心理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七、 災區專案紓困與融資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八、 其他有關家園重建事項。
第八條 產業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災區產業重建整體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 災區農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 災區觀光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 災區工商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 災區文化創意產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 其他有關產業重建事項。
第九條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會計及檔案管理。
二、 法規彙整、新聞發布與聯繫、災民陳情及問題解答。
三、 重要案件列管。
四、 資訊系統維護管理。
五、 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第十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