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Q1 : |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如何申請民間團體興建之永久屋? |
A1 : |
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全堪虞地區遷居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所核發之證明書、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含有稅籍者),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
2、98年8月8日至申請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8日以後
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二)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檢具下列證件:
1、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土地租賃契約或已向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繳納最近5年內使用補償金證明等)及水電費繳費收據。
2、設籍或居住事實證明:可以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佐證
(1)98年8月8日至申請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8日以
後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2)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
或社區發展協會或當地派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
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A2 : |
得由自有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災前(98年8月8日前)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繼承人除外)提出申請配置永久屋。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3 : |
自有房屋所有權共同持有,並設有多戶戶籍,如何申請? |
A3 : |
若受災房屋所有權係共同持有者,且持分者均有設籍資料,則每一設有戶籍資料者,均得分別申請配置一戶永久屋。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4 : |
有房屋所有權一人持有,並設有多戶戶籍,可以申請分配幾戶永久屋? |
A4 : |
自有房屋所有權僅一人持有,雖設有多戶戶籍資料,僅得由所有權人、配偶或同戶內直系親屬一人提出申請。若房屋為三合院、四合院或自用住宅面積超過34坪以上住宅,其中設有二戶以上戶籍,且各戶設籍者與房屋所有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者,各戶得分別申請分配永久屋。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5 : |
莫拉克風災後因故而有繼承者,如何分配永久屋? |
A5 : |
縣(市)政府核定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全堪虞地區遷居戶」、「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災後房屋所有權人因故而另有法定繼承者(依民法1138條規定),除需由相關法定繼承人協調確定永久屋登記對象外,並可採下列方式辦理核配:
(一)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者(含有稅籍者):
1、有家屬(含所有權人配偶)同住者:
依災後現有人口數或出具房屋所有權狀登記面積,按「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之配住原則擇優分配。
2、無家屬同住者:
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適當坪數之永久屋。
(二)所繼承之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以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或已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繳納最近5年內使用補償金證明)及水電費繳納證明者:
1、有家屬(含所有權人配偶)同住者:
依災後現有人口數,按「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之配住原則分配。
2、無家屬同住:
僅得分配1戶14坪永久屋。
若該房屋為三合院、四合院或自用住宅面積超過34坪以上住宅,於災前尚有其它分戶設籍,且與所有權人具有血(姻)親關係者,均可依上述二款原則分配永久屋。惟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6 : |
未獲同意於公有土地上興建自有房屋並居住,可否申請永久屋? |
A6 : |
災區有自有房屋係災前於公有土地上逕為興建者,經當地縣(市)政府造冊並代為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繳納最近5年內使用補償金證明者,可持水、電費繳納證明申請永久屋,其配住原則如下:
1、於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
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
2、未設有戶籍但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1)居住事實可經由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或社區發展協會或當地派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2)分配一戶永久屋,1至2人分配14坪,3人以上分配28坪為上限。
3、未設有戶籍且未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予分配。
4、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7 : |
一直在災區部落居住(寄居),但沒有房屋所有權,可否申請永久屋安置? |
A7 : |
為維持原住民族社會(部落)組織之完整性及文化、生活方式之傳承,避免部落切割或分離,依「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對於集體遷村之部落(或聚落、村)居民,不符合永久屋資格分配原則,經部落會議認定其有實際居住事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在安置基地內永久屋興建核配情形許可下,以「戶」為單位受理申請,其安置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個案情況採借用、租用、先租後售或訂價出售等方式辦理。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A8 : |
災民依規分配之永久屋,可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9 : |
永久屋分配坪數太小,可否自費興建(擴建)? |
A9 : |
(1)若提供私有地配合自費興建,因涉民間團體意願,宜由當事人洽民間興建團體意見後,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若永久屋之土地係由政府無償提供民間團體者,應由當事人洽土地提供機關意見後,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10 : |
戶籍歸屬問題【如從那瑪夏鄉遷到位於桃源鄉的住屋中,戶籍是否全部改成住屋所在地(桃源鄉)地址?或是仍保 |
A10 : |
永久屋興建完成後自應依法申請門牌,故災民獲配永久屋後,其戶籍依戶籍法規定應設於永久屋所在地之新地址。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11 : |
獲配永久屋後,可否將長輩戶籍留部落,孩子戶籍遷至永久屋? |
A11 : |
不可以,依「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參考範本」第六點規定,獲配永久屋者(含戶內人口)應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地方政府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再回原居住地居住或建造房屋。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12 : |
已申請永久屋之受災戶,其直系親屬戶籍無遷入永久屋,若申請人死亡後,該直系親屬是否可繼承永久屋?(產權 |
A12 : |
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屋之興建,係由政府提供土地、慈善團體利用善款認養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主要是在解決災民的居住問題,不是財產權的賠償。所以,如果永久屋申請人於核配後因故身亡,且其申請永久屋時戶內尚有同住的家屬需要安置,縣市政府自得依規定予以安置。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13 : |
獲配永久屋(取得永久屋所有權)後可否再回到原來的地方居住? |
A13 : |
不可以。依「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參考範本」第六點規定,獲配永久屋者(含戶內人口)應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地方政府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再回原居住地居住或建造房屋。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A14 : |
可以,得由獲配者提出書面聲請,並經地方政府社工人員訪視確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惟放棄永久屋者(含戶內人口)於放棄後不得再申請莫拉克颱風其他安置措施或補助。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15 : |
取得永久屋之後就必須放棄原鄉山林土地家園? |
A15 : |
為考量人民生計需求,並未強制要求自願搬遷民眾放棄原有山區之土地,且接受安置後原山區之房屋雖不能再居住,仍可配合原本適宜農牧使用之土地,放置農作機械器具或產物儲存等供作生產活動使用。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16 : |
遷居永久屋的民眾,是否得強制將戶籍遷至永久屋? |
A16 : |
有關戶籍遷移作業本部於重建會100年11月9日召開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停止適用後相關行政接續及管理作為研商會議」建議,應與災民權益(包括「身分權」、「參政權」、「農保資格」及「原住民保留地受配權」等)相關問題併同處理解決,宜由各縣市政府於訂定「管理規則」一併納入考量,據以管理。惟目前僅台南市政府訂定管理規則,其餘尚未訂定。(台南市政府以宣導方式請永久屋住戶將戶籍遷至永久屋)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17 : |
永久屋基地可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入住永久屋之原住民,是否保有「原保地繼承」之權利? |
A17 : |
為解決原住民災民遷村及農林用地之急迫需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業於100年12月26日將修正後「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遷村及農林需用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於同年月29日交議重建會研處意見,該會並於101年1月12日函復行政院,惟行政院迄未核定本計畫草案。若該計畫通過後即可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供災民無償使用,惟其中有例外規定者,仍需依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意見辦理。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A18 : |
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受災農保被保險人依本部社會司98年11月25日台內社字第0980215766號函示,可繼續參加農保至101年8月7日,以確保其相關保權益;惟嗣後經洽重建會表示,應回歸一般機制處理,目前各地方政府正於各永久屋基地附近承租農地供永久屋基地災民使用,以使其繼續參加農保。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A19 : |
永久屋分配後除繼承原因外,不得轉讓(轉售)、轉租或分租。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20 : |
永久屋只提供硬體建築空間嗎?屋內的家具或家用設備要自行添購嗎? |
A20 : |
永久屋如由認養之民間團體興建,至屋內部份家電家用品由各地方攻府或興建團體善款提供,但如有不足,仍應由配住者自行添購。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Q21 : |
入住後可以在那裡圈養牲畜嗎?(非寵物) |
A21 : |
有關安置地點所興建之永久屋,其土地之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縣市政府」,故安置地點內之後續管理,宜由各直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考量實際需要,訂定適宜之管理機制。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
A22 : |
有關安置地點所興建之永久屋,其土地之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縣市政府」,故安置地點內之後續管理,宜由各直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考量實際需要,訂定適宜之管理機制。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全堪虞地區遷居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災前(98年8月8日前)於該自有房屋設有戶籍者,可申請配置永久屋。
|
|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
|
|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