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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
車輛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如何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 |
A1 : |
車輛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並依交通部發布「因應○八○七莫拉克颱風水災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99年1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退還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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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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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
房屋全倒或毀損不堪使用者,房屋稅全免,其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亦予免徵。房屋毀損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地上房屋坍塌致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由勘查人員從寬處理。經勘查符合免稅規定之土地,98年開徵之地價稅,全年予以免徵;99年開徵之房屋稅,自98年8月起予以免徵。其減免原因消滅時,依規定恢復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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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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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
受災戶綜合所得稅減免申請期限、申請手續為何? |
A3 : |
1. |
災害損失之報備日期,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個月內均可受理,不以15日或30日內為限。 |
2.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得委由村(里)長、村(里)幹事代理就受災戶災害損失情形,造具清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統籌辦理申報手續。 |
3. |
個人申報受害損失在15萬元以下者,得憑村(里)長證明,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
4. |
有關房屋受災損失者,由所轄國稅局會同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派員聯合勘查,認定災害損失,如房屋全倒或損毀已達不堪使用者,可依房屋評定現值,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如納稅義務人因災後遷離該地未能取得該項證明,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管轄國稅局申請補發,作為申報災害損失之證明。又實際發生之房屋受災損失金額如高於上開稽徵機關認定之金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
5. |
有關個人所有之房屋全倒者,除房屋損失部分依前述規定認定外,其傢俱損失部分,由稽徵機關逕以15萬元認定。惟實際發生傢俱損失之金額超過15萬元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及殘值出售者,應以減除賠償及出售金額後之餘額作為災害損失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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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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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
莫拉克颱風災區之各項稅捐可否延緩開徵或延期、分期繳納? |
A4 : |
財政部為顧及莫拉克颱風災區之納稅義務人因颱風財產遭受損失,繳納稅捐困難,於98年8月18日函請各受災區之相關稽徵機關視實際情況,審酌延緩開徵各項稅捐,或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因颱風遲誤法定繳納期間者之繳納期間。惟由省(市)政府訂定開徵日期之稅捐則應視實際情況,依規定陳報上開機關處理。又納稅義務人因颱風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繳納期間繳納稅捐者,無論該項稅捐有無經稽徵機關公告延長繳納期間,皆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之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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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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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嗣後將該房屋所有權無償移轉予災民,是否需課徵災民之所得 |
A5 : |
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1條規定,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嗣後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者,該無償移轉之房屋,免徵災民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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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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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
災區居民接受政府或民間之救助金或臨時工作所得,是否需要課稅? |
A6 : |
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7條規定,莫拉克颱風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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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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