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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
莫拉克風災發生之後,大家都能體會天然災害的力量實在太大,不能再以人定膀天的方式來看待我們原本認為安全的家園。因此透過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以科學的方法,參考相關資訊,將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劃定為特定區域(這是必要之法定程序,以協助災民),依法政府對區內的居民有責任,提供一個更安全的環境(包括基礎設施改善及緊急應變機制之強化等)及進行適當的安置(安置住宅<永久屋>提供等)。
經劃定特定區域,不會影響原住居者依現有法律規定之任何權益。若經劃定特定區域,政府將可以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就同意遷居、遷村之災民予以安置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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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重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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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
(一)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受災的類型,經審查認定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
情形者,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為特定區域。
(二)政府將依輕重緩急的程度,依序辦理特定區域之劃定工作:
1. 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並辦理巡迴說明會,
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的部(聚)落為優先。
2. 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儘速調查或勘查需保全之其他非原住民 族聚落,
並分析說明聚落災害類型。
3. 其他災區非屬聚落地區。
(三)原民會及經建會等已完成現勘,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若於辦理現
勘作業時已邀請政府機關、相關單位等參與者,得由特定區域劃定機
關評估採認,毋須重新辦理勘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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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重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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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
劃定特定區域作業係經安全評估程序經告知原住居者後,以達成對原住居者意願均予尊重為諮商共識之目的。
(一)時機:應於劃定機關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初步決定劃定範圍後,開始進
行「與原住居者諮商」之程序,並於劃定結果公告前辦理完成。
(二)非原住民部(聚)落:
1. 諮商對象:包括「有永久屋申請資格者(劃定範圈內有房屋者)」及
「劃定範圍內有土地所有權者」。
2. 辦理方式:由劃定機關函送開會通知,請「原住居者」參加諮商會議
,並請鄉、鎮公所公告周知。
3. 共識原則:政府將充分尊重每一戶原住居者之「居住管理」意見,並
納入共識決議,做為特定區域之居住管理依據。
4. 居住管理方式:劃定過程中,政府將完全尊重災民意願調查(其方式
包括問卷調查、投票或其他適當方式等)結果,其選項如下:
(1) 留在原居住地:但因有安全顧慮,政府仍將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於
颱風、土石流或其他災害警報發布時,予以遷至安全地點;政府仍
可於特定區域劃定公告後,不定期由劃定機關繼續諮商,災民仍可
考量改為接受政府安置。
(2) 接受政府安置:
A. 配住永久屋:包括山上(原住居地附近)或山下之已評估安全安
置地點。(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民間單位協助興建)
B. 重建(購)住宅貸款補貼。
C. 優惠購買國宅。
5. 由劃定機關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三)原住民部落:
1. 由鄉(鎮、市)公所輔導各經初步勘定為不安全之部落原住居者,成
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或經鄉(鎮、市)公所認定之具代表性組織,
並召開會議凝聚劃定特定區域之共識。或以非原住民部(聚)落之諮
商方式辦理。
2. 由劃定機關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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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重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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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
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需要,政府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除應予適當安置外,並有下列配套措施,以保障原住居者權益。
(一)政府應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
安全地區,協助災民興建永久屋;若原鄉無法尋得安全地點,則建議
災民遷移至縣內離鄉最近之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二)被劃定特定區域,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有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得予協議價購或徵收,但是徵收前應與原住居者充分溝通,並取得
同意。承租公有土地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契約及相關法令予以補償
。其無承租關係,在公有土地上有實質居住、耕作者,得就其地上改
良物酌予救助金。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時,對配
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應補助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與
貸款利息、搬遷費及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
(四)被劃定特定區域,對未接受政府安置措施,選擇留在原居住地者,政
府將維持該區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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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重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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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
如果被劃為「特定區域」,有關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之規定為何? |
A5 : |
(一)限制居住:對於劃定特定區域後,仍不願獲配「永久屋J 、「重建
(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優惠購買國宅」,且不願意離開原
居住地者,則尊重每一位民眾之意願,在諮商取得原住居者同意接
受安置前,不會強制遷離。惟在颱風、豪雨(或土石流…)警報發
布後,應依災害防救法予以強制撒離,安置到安全的處所,以確保
民眾之安全。
(二)限期強制遷居遷村:同意接受政府安置,辦理遷居、遷村者,由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發給遷居遷村證明書,並於取得住宅所有
權或獲配永久屋之日起3個月內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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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重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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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
特定區域範圍內,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政府有何相關補助措施? |
A6 : |
依「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補助額度如下:
(一)房屋租金:戶內人口3口以下者,每月新臺幣6 , 000元;4口者,每月新
臺幣8 , 000元:5口以上者,每月新臺幣10 , 000元。最長不超過2年。
(二)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金額20 %,最高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
(三)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1. 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350萬
元。
2. 貸款期限:最長20年;寬限期最長5年。
3. 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 . 533
%機動調整。
(四)搬遷費: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30 , 000元,最多5 口為限。
(五)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生活輔導金,每人每月新臺幣3 , 000元,最多5
口為限,期問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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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重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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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
所謂的「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請問政府如何推動? |
A7 : |
(一)遷居(村)基地之勘選,除考量安全性,同時考量「地區性」有關遷
居(村)基地之勘選,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提報可能遷
居(村)建議地點,交由內政部營建署根據相關圖資判讀,並由相關
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辦理現場勘查,故會勘小組綜合考量居住安全
性(因素包括地質、坡度、崩塌地、淹水潛勢、土石流等)、生活機
能性(因素包括市場、醫院、學校、鄉鎮公所等)、聯外交通及基礎
設施條件,進行現場勘查及區位評估,並作成評估結論。
(二)災民之遷居(村)意願協調遷居(村)個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轄內遷居(村)需求及災民意願調查,俾以決定遷居(村)區
位及規模。在協調及徵詢意願過程中,自應考量災民對於遷居(村)
地點的意願。目前內政部營建署已勘定安全安置地點(現已有55處)
,應公佈於重建會網站,供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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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重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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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 |
劃定為特定區域後政府會不會強制徵收災民之土地及地上物?如獲配永久屋,其原有土地及住宅之處理原則為何? |
A8 : |
(一)經劃定特定區域,災民如果認為徵收之補償標準太低,或者徵收後會
失去原鄉的歸屬,政府會尊重其意願,不會主動徵收災民的土地及地
上物;但如果災民主動要求,則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劃定為特定區域但未經政府取得之土地,在以安全為基本前提之考量
下,區內原有之住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劃定特定區域之土地除已由政府依法取得外,接受撒離與政府協議獲
配「永久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優惠購買國宅
」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土地所有權。其地上物可做為農機具等儲存空
間或經部(聚)落或鄉(鎮、市)公所召開相關會議,認定為文化公
共財或屬公共管理運用空間,得予以保存,惟不得供居住使用,並由
部(聚)落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管理規則據以管理。
2. 獲配「永久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優惠購買國
宅」之民眾,不得再回已劃定特定區域之原居地建造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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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重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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