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回首頁英文版  
 
重建新訊
認識重建會
重要會議
重建面面觀
  綜合規劃
  基礎建設
  家園重建
  產業重建
地方政府重建資訊
意見交流
賑災捐款
統計概覽
重建法規
常見問題
88重建掠影
資訊公開
下載專區
相關連結
八八重建報
社區電子報
災滿3周年重建成果
我的重建小旅行
國際媒體相關報導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執行情形
家園重建管理系統
88心感動
劃定特定區域專刊
新聞稿照片集
災後重建出版品目錄
其它機構重建法規
台灣援助菲國海燕風災
常見問題
 
重建業務77題問與答 安置重建 生活扶助
各種證件補辦 就學扶助 就業輔導
醫療防疫 稅捐及租金減免 融資服務
兵役問題 企業協助 農漁輔導
原民權益 劃定特定區域
 
為什麼要劃定特定區域?
如何劃定特定區域?
如何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
劃定特定區域後,如何保障原住居者權益?
如果被劃為「特定區域」,有關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之規定為何?
特定區域範圍內,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政府有何相關補助措施?
所謂的「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請問政府如何推動?
劃定為特定區域後政府會不會強制徵收災民之土地及地上物?如獲配永久屋,其原有土地及住宅之處理原則為何?
Q1 : 為什麼要劃定特定區域?
A1 :

莫拉克風災發生之後,大家都能體會天然災害的力量實在太大,不能再以人定膀天的方式來看待我們原本認為安全的家園。因此透過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以科學的方法,參考相關資訊,將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劃定為特定區域(這是必要之法定程序,以協助災民),依法政府對區內的居民有責任,提供一個更安全的環境(包括基礎設施改善及緊急應變機制之強化等)及進行適當的安置(安置住宅<永久屋>提供等)。
經劃定特定區域,不會影響原住居者依現有法律規定之任何權益。若經劃定特定區域,政府將可以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就同意遷居、遷村之災民予以安置與協助。

 

  【資料來源: 重建會 】
TOP
Q2 : 如何劃定特定區域?
A2 :

(一)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受災的類型,經審查認定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
   情形者,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為特定區域。
(二)政府將依輕重緩急的程度,依序辦理特定區域之劃定工作:
   1. 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並辦理巡迴說明會,
    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的部(聚)落為優先。
   2. 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儘速調查或勘查需保全之其他非原住民 族聚落,
    並分析說明聚落災害類型。
   3. 其他災區非屬聚落地區。
(三)原民會及經建會等已完成現勘,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若於辦理現
   勘作業時已邀請政府機關、相關單位等參與者,得由特定區域劃定機
   關評估採認,毋須重新辦理勘查作業。

 

  【資料來源: 重建會 】
TOP
Q3 : 如何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
A3 :

劃定特定區域作業係經安全評估程序經告知原住居者後,以達成對原住居者意願均予尊重為諮商共識之目的。
(一)時機:應於劃定機關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初步決定劃定範圍後,開始進
   行「與原住居者諮商」之程序,並於劃定結果公告前辦理完成。
(二)非原住民部(聚)落:
  1. 諮商對象:包括「有永久屋申請資格者(劃定範圈內有房屋者)」及
   「劃定範圍內有土地所有權者」。
  2. 辦理方式:由劃定機關函送開會通知,請「原住居者」參加諮商會議
   ,並請鄉、鎮公所公告周知。
  3. 共識原則:政府將充分尊重每一戶原住居者之「居住管理」意見,並
   納入共識決議,做為特定區域之居住管理依據。
  4. 居住管理方式:劃定過程中,政府將完全尊重災民意願調查(其方式
   包括問卷調查、投票或其他適當方式等)結果,其選項如下:
   (1) 留在原居住地:但因有安全顧慮,政府仍將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於
     颱風、土石流或其他災害警報發布時,予以遷至安全地點;政府仍
     可於特定區域劃定公告後,不定期由劃定機關繼續諮商,災民仍可
     考量改為接受政府安置。
   (2) 接受政府安置:
    A. 配住永久屋:包括山上(原住居地附近)或山下之已評估安全安
     置地點。(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民間單位協助興建)
    B. 重建(購)住宅貸款補貼。
    C. 優惠購買國宅。
  5. 由劃定機關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三)原住民部落:
  1. 由鄉(鎮、市)公所輔導各經初步勘定為不安全之部落原住居者,成
   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或經鄉(鎮、市)公所認定之具代表性組織,
   並召開會議凝聚劃定特定區域之共識。或以非原住民部(聚)落之諮
   商方式辦理。
  2. 由劃定機關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

 

  【資料來源: 重建會 】
TOP
Q4 : 劃定特定區域後,如何保障原住居者權益?
A4 :

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需要,政府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除應予適當安置外,並有下列配套措施,以保障原住居者權益。
(一)政府應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
   安全地區,協助災民興建永久屋;若原鄉無法尋得安全地點,則建議
   災民遷移至縣內離鄉最近之安全地點興建永久屋。
(二)被劃定特定區域,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有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得予協議價購或徵收,但是徵收前應與原住居者充分溝通,並取得
   同意。承租公有土地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契約及相關法令予以補償
   。其無承租關係,在公有土地上有實質居住、耕作者,得就其地上改
   良物酌予救助金。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時,對配
   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應補助房屋租金、購屋自備款與
   貸款利息、搬遷費及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
(四)被劃定特定區域,對未接受政府安置措施,選擇留在原居住地者,政
   府將維持該區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基本功能。

 

  【資料來源: 重建會 】
TOP
Q5 : 如果被劃為「特定區域」,有關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之規定為何?
A5 :

(一)限制居住:對於劃定特定區域後,仍不願獲配「永久屋J 、「重建
   (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優惠購買國宅」,且不願意離開原
   居住地者,則尊重每一位民眾之意願,在諮商取得原住居者同意接
   受安置前,不會強制遷離。惟在颱風、豪雨(或土石流
)警報發
   布後,應依災害防救法予以強制撒離,安置到安全的處所,以確保
   民眾之安全。
(二)限期強制遷居遷村:同意接受政府安置,辦理遷居、遷村者,由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發給遷居遷村證明書,並於取得住宅所有
   權或獲配永久屋之日起
3個月內搬遷。

 

  【資料來源: 重建會 】
TOP
Q6 : 特定區域範圍內,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政府有何相關補助措施?
A6 :

依「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補助額度如下:
(一)房屋租金:戶內人口
3口以下者,每月新臺幣6 , 000元;4口者,每月新
   臺幣
8 , 000元:5口以上者,每月新臺幣10 , 000元。最長不超過2年。
(二)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金額
20 %,最高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
(三)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1. 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350
   元。
  
2. 貸款期限:最長20年;寬限期最長5年。
  
3. 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 . 533
   
%機動調整。
(四)搬遷費: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
30 , 000元,最多5 口為限。
(五)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生活輔導金,每人每月新臺幣
3 , 000元,最多5
   口為限,期問6個月。

 

  【資料來源: 重建會 】
TOP
Q7 : 所謂的「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請問政府如何推動?
A7 :

(一)遷居(村)基地之勘選,除考量安全性,同時考量「地區性」有關遷
   居(村)基地之勘選,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提報可能遷
   居(村)建議地點,交由內政部營建署根據相關圖資判讀,並由相關
   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辦理現場勘查,故會勘小組綜合考量居住安全
   性(因素包括地質、坡度、崩塌地、淹水潛勢、土石流等)、生活機
   能性(因素包括市場、醫院、學校、鄉鎮公所等)、聯外交通及基礎
   設施條件,進行現場勘查及區位評估,並作成評估結論。
(二)災民之遷居(村)意願協調遷居(村)個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轄內遷居(村)需求及災民意願調查,俾以決定遷居(村)區
   位及規模。在協調及徵詢意願過程中,自應考量災民對於遷居(村)
   地點的意願。目前內政部營建署已勘定安全安置地點(現已有
55處)
   ,應公佈於重建會網站,供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備選。

 

  【資料來源: 重建會 】
TOP
Q8 : 劃定為特定區域後政府會不會強制徵收災民之土地及地上物?如獲配永久屋,其原有土地及住宅之處理原則為何?
A8 :

(一)經劃定特定區域,災民如果認為徵收之補償標準太低,或者徵收後會
   失去原鄉的歸屬,政府會尊重其意願,不會主動徵收災民的土地及地
   上物;但如果災民主動要求,則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劃定為特定區域但未經政府取得之土地,在以安全為基本前提之考量
   下,區內原有之住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劃定特定區域之土地除已由政府依法取得外,接受撒離與政府協議獲
   配「永久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優惠購買國宅
   」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土地所有權。其地上物可做為農機具等儲存空
   間或經部(聚)落或鄉(鎮、市)公所召開相關會議,認定為文化公
   共財或屬公共管理運用空間,得予以保存,惟不得供居住使用,並由
   部(聚)落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管理規則據以管理。
  
2. 獲配「永久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優惠購買國
   宅」之民眾,不得再回已劃定特定區域之原居地建造住屋。

 

  【資料來源: 重建會 】
TOP
經驗傳承座談會
貓頭鷹
如何去永久屋
攜手重遊好山水
莫拉克卜拉米永續社區專專生微電影創作競賽
耀動與卜拉米與彩虹永續社區
文化種子
產業計畫
農業計畫
觀光計畫
社區培力計畫
福報
莫拉克聯合課程網頁
巡迴影展
重建區颱風災情通報專區
本會交通資訊
民間貢獻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