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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
其他災害救助問題請參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莫拉克颱風災後農業救助及產業輔導」專屬網站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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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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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如何申請民間團體興建之永久屋? |
A2 : |
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所核發之證明書、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
(一) |
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含有稅籍者),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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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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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年8月8日至申請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8日
以後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
(二) |
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檢具下列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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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土地租賃契約等)及水電費繳
費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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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籍或居住事實證明:可以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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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8月8日至申請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
8日以後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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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
議出 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
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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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申請民間團體興建重建住宅(永久屋)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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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
災區兒童少年若有父母雙亡、一方死亡或其他因素經濟陷困,是否有相關生活補助? |
A3 : |
1. |
依兒童及少年人口數,每人每月給予3千元的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最高補助12個月。 |
2. |
需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財產及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死亡證明或警察機關報案紀錄等(表格由縣市政府社會處提供並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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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內政部兒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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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
因房屋毀損不堪居住,是否可申請生活補助? |
A4 : |
1. |
是,符合政府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合作推出優惠安家方案中之發放對象者,由受災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受理申請。 |
2. |
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1) |
因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自行租屋者:每戶每月3千元~1萬5千元(戶內人口以5人為限),為期半年。 |
(2) |
因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自行購屋者:生活賑助金:每戶每月3千元~1萬5千元(戶內人口以5人為限),為期半年。 |
(3) |
暫居親朋好友家者亦可領取生活賑助金,惟日後再選擇由政府安置者,應自再選擇之日起,算結停止生活賑助金。 |
(4) |
災民房屋未毀損,但交通中斷尚未搶通,不能返回居所: A. 暫居親友家者,其生活賑助金發放至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
B. 租屋者,其租金及生活賑助金發放至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 |
(5) |
住屋經政府勘定坐落於危險地區不宜居住者,得予租金,發放至政府完成安置日止,最長以2年為限。 |
(6) |
因災尚未排除,經地方政府認定有發給租金及生活賑助金之必要者,其租金及生活賑助金發放至災害排除可返回居所後一週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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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內政部社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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