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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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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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一 窗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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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重傷、失蹤救助金賑助 |
死亡100萬(重大災害,比照921震災標準;中央政府20萬元、地方政府20萬元、賑災基金會60萬元)
失蹤100萬(重大災害,比照921震災標準;中央政府20萬元、地方政府20萬元、賑災基金會60 萬元)
重傷25萬(中央政府5萬元、地方政府10萬元、賑災基金會10萬元) |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內政部社會司︰
02-23565225、
1957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02-89127636
(www.rel.org.tw) |
安遷救助 |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已辦戶籍登記並居住現址),每戶最高10萬元(以戶內人口5人為限,每人2萬元)。 |
內政部社會司︰
1957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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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水救助 |
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淹水達50公分以上,每戶發給2萬元。 |
經濟部水利署:0800-212-239
各鄉鎮市區公所 |
多元優惠安家方案 |
一、因受莫拉克風災致房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或住屋經政府勘定座落於危險地區不宜居住
者,由政府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合作,可就
下列優惠安家方案三選一:
(一)自行租屋者:
1.租金賑助:每戶每月6 千元~1萬元
(3口以下6千元、4 口8千元、5
口以上1萬元),最長2年。
2.生活賑助金:每戶每月3千元~1萬
5千元(戶內人口以5人為限),為
期半年。
(二)自行購屋者:
1.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額度最
高為350萬元,償還年限20年,寬
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利率
利率按中華郵政儲金2年期定儲利率
減0.533%計息(現為0.592%)。
2.生活賑助金:每戶每月3 千元~
1 萬5 千元(戶內人口以5人為限)
,為期半年。
(三)由政府安置:
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安置,或運用
現有國防部營舍(區)、教育部閒置校舍
、其它閒置公有建築物等資源。
二、住屋經政府勘定座落於危險地區不宜居住者,
租金發放至政府完成安置日止,最長以2年為
限。
三、暫居親朋好友家者亦可領取生活賑助金,惟日
後再選擇由政府安置者,應自再選擇之日起,
算結停止生活賑助金。
四、災民房屋未毀損,但交通中斷尚未搶通,不能
返回居所:
1.暫居親友家者,其生活賑助金發放至道
路搶通日後1週為止。
2.租屋者,其租金及生活賑助金發放至道
路搶通日後1週為止。
五、因災尚未排除,不能返回居所,經地方政府認
定有發給租金及生活賑助金之必要者,其租金
及生活賑助金發放至災害排除可返回居所後1
週為止。
● 以上租金賑助或購屋利息補貼,不得與其他租
金補貼或購屋優惠方案重複領取;購屋利息補
貼不得與其他購屋優惠方案重複申請;惟自行
購屋者尚未完成購屋前,得申請租金補貼,發
給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
生活賑助金:
內政部社會司:
1957
02-23565225、23565517、23565224、23565174
租屋購屋問題:
諮詢專線:02-21927171
營建署國宅組:
02-87712625~87712638
安置問題:
內政部營建署企劃組:
02-8771-2533、
02-8771-2740、
8771-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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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遷賑助
租屋賑助
淹水賑助 |
一、安遷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每人發給慰助金1萬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
住人口5口為限。
二、租屋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每人每月新台幣3千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
住人口3口為限,賑助期間為半年。
三、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之現
住戶,每戶發給2萬元,以一門牌一戶計算。
● 以上安遷、租屋及淹水賑助,每戶以賑助1項
為限,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出申請。
● 租屋賑助不得與優惠安家方案之租金賑助重覆
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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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02-89127636
(www.rel.org.tw) |
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 |
每人發給慰助金新台幣2萬元。
(備註:因災致失去依靠,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撫育或安養、養護者。) |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02-89127636
(www.rel.org.tw) |
受災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格認定疑義及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