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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災後房屋毁損 原貸款處理疑慮澄清
2012/04/02

莫拉克88news.org於101年3月29日報導「長治百合部落不能住的房子,也要繼續繳貸款」新聞一則,內容述敘莫拉克災後因部落嚴重毁損而劃定特定區域的屏東吉露部落,目前已有部分受災民眾遷至長治百合永久屋,另部分民眾正在等待長治百合第2期工程完工,才能重新入住團聚。日前許多散居各地的受災民眾收到土地銀行的催繳通知,要求繼續支付原鄉房屋的貸款。行政院重建會在此特別說明相關規定,以澄清民眾疑慮。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及「莫拉克颱風災區住宅基金政府債權住宅貸款協議承受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受災民眾自用住宅前經認定因莫拉克颱風受災,土地未滅失,但房屋毁損致不堪使用,倘經勘查拆除完畢或已滅失,其就毁損之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部分貸款餘額,得由住宅基金予以承受。至土地之所有權則維持不變,但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仍應繼續繳納,並且房屋如辦妥消滅登記,依程序該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自受災日起5年間本金不予催理,利息免計收,第6年起利息比照莫拉克風災購屋貸款優惠利率計收,另外住宅貸款協議承受對象為莫拉克風災自用住宅受損民眾,非僅限於特定區內民眾。

本項申請承受貸款餘額應檢附莫拉克颱風災區土地及房屋毁損證明、房屋及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原貸款銀行要求之其他相關文件等。並且,本項住宅貸款協議承受申辦期限至101年8月29日截止,受災民眾應請儘速主動向銀行辦理申請,避免因逾期無法受理影響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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