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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溪河川地災民安置新聞回應
2010/03/17

  最於報載「高屏溪河川地災民 流離失所」,災民至屏東縣政府抗議,縣府指稱中央否決為其蓋永久屋提議乙節,行政院重建會特提出澄清與說明。

  有關災民是否配住永久屋,其資格審定係為地方政府權責,中央僅就永久屋申請資格與分配」作原則性規範,至於個案情況需由地方政府就個案事實審酌決定。況本次重建工作,中央已一再宣示採「認定從寬、程序從簡、救助從速」之原則來辦理各項重建工作,故有關永久屋配住資格,只要是房屋毀損戶,或實際居住於特定區域或安全勘虞地區擁有住屋(不論其是合法或違建)之住戶,均可申請配住永久屋。

  在申請文件上亦是從寬辦理,災民們可檢具房屋所有權狀,或土地權狀(或使用證明、租約)或是水電繳納證明、甚至是切結書等均可作為房屋權屬的證明文件,這些便民措施均是為求實際受災的災民能獲得應有的安置與照顧。

  對於高屏溪河川地之災民,重建會將持續督導屏東縣政府做好相關安置或照顧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與支持,讓災民們可以早日重建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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