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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勵危險地區民眾遷居,尊重搬遷意願 對留居原鄉民眾,沒有斷水斷電之作為
2010/08/10

政府鼓勵危險地區民眾遷居,尊重搬遷意願
對留居原鄉民眾,沒有斷水斷電之作為


針對99年8月8日莫拉克88news.org新聞「選擇永久屋者,原居住地將斷水斷電」報導,重建會說明如下:

政府鼓勵居住於安全堪虞地區之民眾遷移至安全地區,亦尊重留在原居地不搬遷者之意願,並無強迫遷居之政策及做法,是以對留居原鄉民眾,未來絕對沒有斷水斷電之作為,至於自主選擇接受永久屋之民眾,自當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簡稱「三方贈與契約書」)之權利義務內容,於正式遷入永久屋之日,同時放棄留居原房屋之權利;他日如原鄉環境安全穩定,民眾亦可聲請放棄永久屋,返回原鄉居住。

高雄縣府斷水斷電措施係依據「三方贈與契約書」之權利義務內容辦理,因為接受永久屋民眾之原有房屋如未停止民生用電,等於承認民眾繼續居住之事實,並不符合三方贈與契約書中「…原居住房屋僅可供作為農機具之儲存空間,民眾不得再居住使用…」之規定,至於使用之農機具如需電力,依法可申請農業用電,不至於無電可用。

另依內政部99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0990126515號函表示,民眾如確有於永久屋居住之事實,應辦妥遷入登記。 又原居住房屋既已不再供居住使用,原設籍人亦已遷至他處,自當無遷入之事實發生,應無所謂限制遷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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