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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啟動對災民安置與協助 不影響居民依現有法律規定之權益
2009/12/30

  行政院吳院長敦義於本(30)日下午主持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9次委員會議,會中由內政部報告「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院長表示災區劃定特定區域係依法啟動對莫拉克颱風造成部分災區居住環境不安全,為災民安全考量,政府安置與協助災民的必要法定程序,並不影響居民依現有法律規定之權益。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政府對於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並給予適當安置。其主要目的係為啟動對災民安置與協助,所進行之法定程序。災區經劃定特定區域,不會影響原住居者依現有法律規定之權益;辦理的過程,政府將充分尊重每1戶原住居者對居住管理意願;惟若未經劃定特定區域,政府無法依特別條例規定予以災民安置與協助。

  重建會表示,劃定特定區域過程中,政府將完全尊重災民意願,同意接受政府安置(包括:「永久屋」、或「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優惠購買國宅」),辦理遷居、遷村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發給遷居證明書。對於劃定特定區域後,仍不願接受政府安置,且不願意離開原居住地者,則尊重每一位民眾之意願,在諮商取得原住居者同意接受安置前,不會強制遷離,政府亦將維持該區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基本功能。惟在颱風、豪雨(或土石流…)警報發布後,應依災害防救法予以強制撤離,安置到安全的處所,以確保民眾之安全。

  經劃定特定區域,災民如果認為徵收之補償標準太低,或者徵收後會失去原鄉的歸屬,政府會尊重其意願,不會主動徵收災民的土地及地上物;但如果災民主動要求,則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劃定特定區域之土地除已由政府依法取得外,接受撤離與政府安置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土地所有權。其地上物可做為農機具等儲存空間或經部(聚)落或鄉(鎮、市)公所召開相關會議,認定為文化公共財或屬公共管理運用空間,得予以保存,惟不得供居住使用,並由部(聚)落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管理規則據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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