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由時報」本(8)日報導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將發動連署,向聯合國控訴馬政府侵害國際人權公約,要求修改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刪除「限期強制」及「徵收土地」等條文,行政院莫拉克重建會回應如下: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條與第2條,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重建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同條例第20條第1與2項,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
行政院重建會於98年12月30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強調劃定特定區域係政府對災區安全堪虞地區,依法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提供一個更安全環境及進行適當安置的必要法定程序。劃定特定區域,政府將就同意遷居之災民予以安置與協助,政府並未限期強制遷居或遷村。
在重建住宅(永久屋)安置政策上,係採申請制,對於居於危險或特定區域地區而有意願遷居之受災戶,永久屋是政府提供之選項之一,故除非原民自願提出申請,具體表達希望入住永久屋之意願外,政府也無法強制入住永久屋。目前接受永久屋安置之災民約8,231人,另有10,960人仍選擇留在原居住地,足證政府並無「強迫」遷居或遷村之事實。
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第4項:「被劃定之特定區域,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得予徵收」。重建會指出,政府已在「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強調,經劃定之特定區域,災民如果認為徵收之補償標準太低,或者徵收後會失去原鄉的歸屬,政府會尊重其意願,不會主動徵收災民的土地及地上物;但如果災民主動要求,則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去年莫拉克颱風肆虐台灣,行政院除立即依災害防救法,成立重建會推動重建工作外,立法院王院長及不分黨派立法委員亦隨即於災後20天通過特別條例,使得政府可以突破現有法規較冗長的程序推動重建工作,並於災後半年即完成2處611戶永久屋的興建,此即為政府彈性因應的突破創新作法。政府嚴格遵守特別條例中有關尊重原住居者文化、土地所有權保障等,施行迄今尚無窒礙,亦無應予修訂之必要。
重建工作,不論對災民或是政府部門,均係艱辛而漫長的道路。政府充分理解土地在原住民部落生活、社會與文化延續上的重要性,無論是自願離開危險居地,選擇永久屋的災民,或是選擇留在原鄉重建的災民,政府都會盡一切努力,保障其生命安全;重建會將繼續與原民朋友們進行溝通協調,雖無法盡如人意,但絕對是以不傷害原民權益及部落文化為優先考量,同時也會盡力推動重建,期能不負原住民同胞及關心重建的社會大眾的託付與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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