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重建會今(31)日由吳院長兼召集人召開第17次委員會,通過內政部所提「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補強內政部原已訂定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對無自有房屋但在部落有居住事實者,將以維持原住民族社會(部落)組織之完整性及文化、生活方式之傳承,提供合宜的安置方式。
重建會經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開會研商並獲有共識,對於颱風災後經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並經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會集體決議等機制表達遷村意願,且申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戶數占總設籍戶數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為集體遷村者。
重建會表示,以屏東縣為例,已達申請永久屋者達80%以上之部落有15個共1,119戶,已獲核定614戶,尚有505戶未獲核定,本方案通過,將有助該等部落族人集體遷村,維持部落組織之完整性及文化、生活方式之傳承。
集體遷村部落(或聚落、村)居民,除原已符合永久屋申請資格者外,對經部落會議認定其有實際居住事實者,部落集體遷村之安置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就部落遷村所需安置戶數進行估算所需永久屋戶數,再洽請遷村部落安置基地認養興建之民間團體,請其協助予以援建所需永久屋。
二、部落安置基地之永久屋經核配完竣後剩餘之永久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優先提供本方案安置對象之用。安置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採永久屋租用、先租後售或訂價出售等方式辦理。
三、供安置之永久屋戶數不足者,其安置之優先順序,由部落會議決定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未來提供部落遷村戶租用安置之永久屋,其後續維護、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之。永久屋分配後應由進住之災民自行管理維護。已申請颱風受災戶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另行購宅或獲配國民住宅者,不得再依本方案分配永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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