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 一、清淤作業由屏東縣政府執行,並請國軍協助支援人力之調派。 二、請經濟部水利署透過「國軍支援防災復育工作跨部會協調小組」之協商機制,積 極配合辦理。至所需經費則由經濟部水利署支應,於重建預算尚未通過前,由縣 府先行墊支,砂石運輸費用則由養殖業者自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