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侵襲台灣造成南部國土環境、家園與產業重創,為加速重建工作推動,行政院擬具「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經立法院於98年8月27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98年8月28日公布,依據條例第5條:「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提出災後重建計畫。重建計畫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文化重建,並應遵循國土保育與復育原則辦理。」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於98年8月31日召開「研商重建四大計畫」會議,決議重建四大計畫包括: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交通搶修及重建計畫、災後家園重建計畫及災後重建區產業重建計畫,另推動家園重建計畫時,應將文化、生活.產業及心靈等重建納入。」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已於98年9月6日第3次委員會通過經建會研提「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並於98年11月25日第8次委員會通過交通部彙整「莫拉克颱風災後基礎建設重建方案」,98年12月30日第9次委員會通過經建會彙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區產業重建計畫」以及內政部彙整「莫拉克颱風災後家園重建計畫」,至此,災後重建四大計畫已完成,重建工作進入新里程。
後續,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將與相關部會,依據四大重建計畫,協調縣(市)政府,就各災區實際重建需要等事項,結合民間企業、慈善機關與地方政府一起推動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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