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八八周年夜宿凱道行動,提出「停止以永久屋取代原鄉重建」、『取消「限期強制」遷村』、「土地安全及適當安置之認定與決策需經部落參與」、「部落自主決定重建規劃」、『取消「地方制度法」侵權併吞原鄉』、「大家一起幫助小林村蓋回,重現原來的家園」等6項訴求,行政院莫拉克重建會回應如下:
訴求1:停止以永久屋取代原鄉重建
政府回應:
一、 永久屋與原鄉重建兩者並行,並無衝突。政府提供永久屋供災民申請入住,係考量其因房屋毀損無屋可居,或是因原居住地安全堪虞,對於自願離開危險居地者,給予安置協助,乃基於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係政府責無旁貸的存在價值與使命。對於選擇留在原鄉的災民,政府亦提供相關重建協助,包括:道路修復、飲水改善、社區產業及文化重建…等。
二、 目前地方政府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安置災民,合計興建9處312戶,災民均已進住。另政府提供永久屋的安置,預計截至99.08.08止,可完工1,480 間,預計約5,920人受惠。
三、 政府為使安遷對原住民部落之衝擊減到最低,爰提出「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集體遷村至離鄉最近之適當地點」的搬遷原則。
四、 政府推動各項重建工作,均充分尊重災民遷徙與居住自由,不論是特定區域劃定,或是永久屋申請,均辦理說明、諮商,也尊重災民個人選擇,絕無強迫原住民離開其原鄉或土地的事實或作法。
五、 在原鄉重建方面,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均編列相關預算,持續進行原鄉重建。以行政院原民會為例,即編列高達75億元之重建經費,用於原鄉聚落設施改善、文化及產業重建等工作。交通部、農委會等單位,亦對原鄉重要橋梁、道路、農路、林道等,持續辦理修復與改善,甚至運用民間及大陸捐款,投入原鄉重建工作。
訴求2:取消「限期強制」遷村
政府回應:
一、 政府並未限期強制遷村,在永久屋安置政策上,永久屋係採申請制,對於居於危險或特定區域地區而有意願遷居之受災戶,政府提供永久屋的安置選擇。故除非原民自願提出申請,具體表達出希望入住永久屋的意見,政府也無從憑以讓其入住永久屋。目前接受永久屋安置之災民約8,231人,另有10,960人仍選擇留在原居住地,足證政府並無「強迫」遷居或遷村之事實。
二、 經劃定特定區域,政府會尊重其意願,不會主動徵收災民的土地及地上物;但如果災民主動要求,則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莫拉克災後永久屋興建作業係由政府與民間協力造屋方式辦理,由政府提供土地供認養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且中央、地方及民間團體於勘選基地、土地使用規劃與建築形式等各階段皆與擬安置之受災戶作充分溝通並充分尊重其意願,並無強制受災戶遠離家鄉之情形。
訴求3:土地安全及適當安置之認定與決策需經部落參與
政府回應:
一、 對於災區原居住地安全性認定與決策過程,均依據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規定,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至於預定安置土地之安全性認定與決策過程,亦均有邀請原住居地代表或當地鄉鎮公所人員參與。
二、 以劃定特定區域作業來說,經過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災區縣鄉村等地方政府當地及居民代表等,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勘查、審議及劃定特區域。在特定區域劃定辦理過程中,針對160處不安全地區,舉辦了115場次說明會、實地勘察及審議計160處、諮商141處,尚不包括過程中重建會、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鄉鎮公所等單位對災民的說明、座談及專案或重建會議等正式與非正式的溝通管道。
訴求4:部落自主決定重建規劃
政府回應:
一、 中央與地方均成立各級重建推動委員會,均都有災民及原住民的代表,各相關意見均可於重建會議溝通協調。中央政府所成立之重建推動委員會有22%之災民及原住民的代表,已超過重建特別條例所規定之20%;另縣及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重建推動委員會亦比照設置災民及原住民的代表,部落推舉之委員,得以代表多數原住民主體性,並保障其基本權益。
二、 目前所有的重建資訊都透明化,均公佈在重建會及各相關縣市政府的網站,所有人都可以上網查詢。
三、 目前永久屋係由各慈善團體興建,不論紅十字會、世界展望會、慈濟基金會或張榮發基金會認養興建永久屋,政府表達感謝之外,均一視同仁,給予相關協助。另各永久屋基地均成立專案小組,定期開會,建立溝通平台,以加速永久屋興建進度。
四、 重建過程中,各項法令鬆綁、程序簡化、雙方角色任務等,均是各基地一體適用,應無獨厚特定團體之問題。各慈善團體係協助興建開發永久屋基地,基地土地仍為國有,而其所建之永久屋,均將無償贈與災民,分配剩餘之永久屋及基地內公共設施,亦將交給地方政府運用及管理。故當重建階段性任務完成時,亦是慈善團體退場之時,慈善團體除了付出奉獻,無可圖利之處,政府也未圖利慈善團體,雙方一切作為,均是在為災民謀求福祉。
五、 政府將加強溝通說明,力求重建資訊透明化,讓部落族人充分參與重建過程,化解誤解或猜忌,共同為維持部落和諧,盡最大努力。
訴求5:取消「地方制度法」侵權併吞原鄉
政府回應:
一、按現行地方制度,直轄市之下劃分為「區」,「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與鄉(鎮、市)為自治法人不同。本次縣市不論是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原有之鄉(鎮、市)均應改制為區,因此,臺北縣烏來鄉、臺中縣和平鄉、高雄縣桃源鄉、茂林鄉及那瑪夏鄉,都將改制為區,並配合取消自治,但其區長依99年2月3 日修正之地方制度法第58條規定,應以山地原住民為限。另行政院業於99年6月21日核定上開5鄉,於改制為區後,仍屬「原住民族地區」。
二、此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擬之「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刻正於行政院審查中,未來該草案完成立法後,原住民族可以籌設自治籌備團體,參酌各原住民族現存分布區域,及歷史、文化、民族關係等因素,依法定程序劃定自治區域,成立自治區政府及議會,實施原住民族自治。
訴求6:大家一起幫助小林村蓋回,重現原來的家園
政府回應:
一、 政府對於小林村災民家園重建工作,向極重視。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及相關民間慈善團體,均對痛失親人及家園的小林村災民,給予相關的協助與關懷。因此,災後隨即於杉林月眉農場,興建組合屋,安置小林村災民,並有紅十字會及縣政府社工人員駐點服務。
二、 在家園重建方面,對於永久屋基地選擇,除原先杉林大愛永久屋基地外,也是災後,經小林村民安置意願調查後,再增加鄰近小林村舊址的甲仙五里埔基地。因此,政府在確定小林村民安置意向後,才於五里埔啟動永久屋基地作業,並由紅十字會認養興建90戶永久屋,全數用以安置小林村災民。
三、 該處基地,不僅考量小林村民災後重建需要,全數以28坪興建外,也對小林村特有的平埔族文化,規劃興建相關文化設施(如:公廨、平埔文物館)。而小林災民反映所需的公祠,亦納入興建。全毀的小林國小,經政府媒合TVBS文教基金會而將於五里埔重建,讓該基地成為小林重建與文化保存的中心。這些重建工作,均是在尊重小林村災民安置意願,並兼顧其文化差異,所進行的安置作為。
四、 對於小林重建發展協會的重建主張,中央與地方政府,自始即表明高雄縣永久屋安置基地,只有五里埔與杉林大愛園區二處,從無其他選擇或考慮,安置政策自始如一。上述2地點,也是經小林村民民主選擇下,政府所做的安置決定。因此,對於其另擇地重建小林二村的主張,這一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人員不斷與之溝通與說明,期能使重建工作圓滿。
五、 對於部分小林災民,因大愛園區永久屋形式一致,無意入住乙節,政府予以尊重。但也希望災民了解,由政府提供土地,供個人自力造屋的重建主張,政府將盡力溝通協調。
重建會再次重申,不論災民選擇返鄉重建,或是選擇遷入永久屋,政府等同重視與關懷,也都會予以協助及照顧。重建工作,不論對災民或是政府部門,均條艱辛而漫長的道路。政府充分理解,土地在原住民部落生活、社會與文化延續上的重要性。對於自願離開危險居地,選擇永久屋的災民,或是選擇留在原鄉重建的災民,政府會盡一切努力,保障國人生命安全,也會盡力全面推動重建,期能不負原住民同胞及關心重建的社會大眾的託付與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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