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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發揮主動服務精神 保障莫拉克受災被保險人權益
2009/09/07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部災區,為協助受災民眾,勞保局自8月10日起,即時主動與當地縣市政府、防災中心、戶政單位及內政部消防署保持密切聯繫,蒐集傷亡名單,查明被保險人資格,並指派專人至罹災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家屬住處,協助申辦各項保險給付事宜;同時擬訂多項權宜措施,以專案方式辦理,俾能迅速核發給付。勞保局表示,隨著「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通過,受災民眾社會保險費免繳及放寬傷病給付之特別保障措施也已取得法源依據及預算支持,勞保局將繼續站在第一線,加強主動服務及宣導,為受災民眾提供更貼心的保障。

一、各項權宜措施均秉持「認定從寬、手續簡化及給付快速」原則辦理

 

(一)認定從寬

   如因風災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遭逢意外,勞保局過去必須視個案狀況逐一認定,此次風災已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截至9月4日止,本人死亡給付核付63件,其中有19件為職災。
 

(二)手續簡化

  由於考量許多文件可能損毀或遺失,並為讓民眾迅速領取給付,喪葬津貼可直接切結請領,免附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勞保遺屬年金及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也可切結;其他申請手續均加以簡化,包含免蓋投保單位印信、接受申請人簽名、可改用郵政匯票,無法取得戶籍謄本者,由勞保局與戶役政直接連線查詢。
 

(三)給付快速

   為加速給付時效,採取彈性創新的專案審核,針對註明「莫拉克颱風申請案件」文件,收件後不再經由外包整批處理,改為直接交由各業務單位窗口專案受理審核,均在2日內完成電匯;並自8/27起,直接以辦事處傳真之申請文件先行受理審核,統一列管,於當日10:00前受理者,當日即完成電匯。
 

二、勞保死亡給付核發率已達95%,核付總金額達5,817萬餘元

截至9月4日止,參加勞保死亡計75人,失蹤計17人,合計92人。扣除失蹤17人及尚無法核付9人,總計66人,已核發63人,其中職災死亡19人,選擇申請遺屬年金5人,核付比率為95.45%,核付金額為5,017萬6,785元。另核付被保險人申請家屬死亡給付108件,核付金額800萬1,165元;總核付金額共計5,817萬7,950元。

勞保局已掌握所有因風災死亡之被保險人名單,持續輔導家屬提出申請,另有關17名失蹤之被保險人部份,均已與投保單位及家屬取得聯繫,並錄案追蹤,俟取得死亡證書即協助送件申請死亡給付。然因死亡給付涉及同一順位遺屬承領問題、年金或一次金之給付方式選擇及民情習俗,辦事處於輔導申請時,除在第一時間以關懷角度出發外,並耐心向民眾說明權益,多已獲得家屬及投保單位的肯定。

勞保死亡給付核發情形詳如下表:

勞保死亡75人 已確認身分並協助申請死亡給付66人 已核付63人;總核付金額5,017萬6,785元 一次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10-40個月註1 43人 核付金額4,437萬2,735元;平均單價103萬1,924元
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年金 5人 先核付喪葬津貼計69萬8,550元;平均單價13萬9,710元
一次發給喪葬津貼10個月(無遺屬) 8人 核付金額190萬1,600元;平均單價23萬7,700元
一次發給遺屬津貼10-40個月(另由家屬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3個月)註2 5人 核付金額288萬8,400元;平均單價57萬7,680元
暫申請喪葬津貼5個月(家屬有糾紛) 2人 核付金額31萬5,500元;平均單價15萬7,750元
已申請未核付2人 家屬要求暫停核付2人(有糾紛)

輔導準備資料中1人

由辦事處派專人協助取得資料後即送局核付
尚未提出申請無法核付9人 先辦後事日後再申請 7人
家屬間有糾紛 2人
勞保失蹤17人 均與投保單位及家屬取得聯繫,並錄案追蹤,俟取得死亡證明書即協助申請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 已核付108件 被保險人家屬死亡核給喪葬津貼;總金額800萬1,165元,平均單價74,085元。
註1: 參加勞保年資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滿1年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職業災害死亡不論保險年資發給40個月。
註2: 死亡被保險人本人投保薪資較低,家屬投保薪資較高,因此僅申請遺屬津貼,另5個月喪葬津貼不申請,改由家屬申請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3個月)。

 

另有關農保及國民年金保險之給付核付情形,詳參附表:

農保 國保
喪葬津貼 喪葬給付
受理件數 核付件數 核付金額 受理件數 核付件數 核付金額
224 224 34,272,000元 51 50 4,320,000元

 

三、「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通過後,勞保局規劃與執行特別保障措施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8月28日公布施行,重建條例中與勞保局相關之特別保障措施包括:受災民眾之社會保險費由政府支應,以及針對受災被保險人放寬傷病給付請領規定。

 

(一)受災被保險人之勞、就、健、農及國保等社會保險費免繳,由政府支應,
   免繳期間自98年8月起至99年1月31日,為期6個月

   免繳對象包括:
 
1. 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之標準。
2. 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
3. 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標準。
4. 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現金救助、補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施之補助費。
 

(二)勞保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經門診或
   住院診療,可自治療之日起請領傷病給付,以6個月為限,配合特別條例
   施行期間為3年

   普通傷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職災傷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故無傷病給付等待期,普通傷病門診及住院期間均予以給付;但如有領取勞保傷病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老年給付、就保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不得請領本案傷病給付。另給付期間不併入勞保條例所定傷病給付最高給付期間計算,領滿6個月後,如有繼續治療之必要,則回歸勞保條例之規定請領。
 

(三)勞保局將於寄發8月份繳款單時,主動通知保費補助及傷病給付相關規定

   有關保險費免繳部分,因各類社會保險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為求補助對象標準及期間一致,勞保局業已協調內政部與健保局,統一以內政部彙整建立之災民名冊為依據,由各機關依此主動勾稽被保險人資料庫,不需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因內政部彙建名冊尚需時間,無法及時提供資料供勞保局勾稽處理,預期未能於8月份繳款單中計算扣減保費補助。勞保局將於9月底按期寄發8月份繳款單,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仍請先依規定繳納,勞保局將自動累積其免繳保險費金額,儘速在適當月份之保險費內一次沖還,同時列印免繳被保險人清單供投保單位核對。
關傷病給付請領部分,勞保局自8月30日起即受理,為簡政便民,受災被保險人只需填用現有之傷病給付申請表格,於「保險事故」欄位上註明因風災導致傷病之經過,並於信封上註明「莫拉克颱風申請案件」,勞保局已抽調現有人力,由專人辦理,俾迅速確實核發給付。
為了讓被保險人明瞭上述作業方式及相關權益,勞保局將主動通知保費補助之作業方式及請領傷病給付規定,於98年8月份繳款單(98年9月底寄發)併寄通函,通知所有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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