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特定區域內國有林租地補償收回,尊重承租人意願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新聞稿如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政府對於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並給予適當安置。惟部分縣市政府反映,與原住居者諮商時,有居民擔心,向林務局承租之國有林地,於劃入特定區域後,林務局將強制收回。對此,林務局表示,該局辦理災區特定區域內國有林租地補償收回業務,將尊重承租人意願,不會強制收回租地。
林務局鼓勵承租人參與租地補償收回
林務局指出,國有林租地補償業務,係依據農委會98年12月25日公布之莫拉克颱風災後國有林地特定區域經強制遷居遷村者之補償或發給地上改良物救助金處理原則辦理,條件尚稱寬,盼承租人能同意以領補償金之方式返還所租林地,但屬於鼓勵性質,並非強制參加。
特定區域內無承租關係者依處理原則發給救助金
林務局亦表示,無承租關係但有實質居住、耕作事實(含租約終止)部分,經劃入特定區域者,則以承租地百分之六十之金額計發救助金。救助金之申請人於接受救助後,應視同放棄地上物,由土地管理機關實施復育造林,以維國土保安。
(原文網址:http://www.forest.gov.tw/fp.asp?xItem=53713&ctNode=178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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