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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88風災救助金不得作為扣押標的
2009/11/0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災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的救助金、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等強制執行的標的,以協助災民改善經濟困境。

現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7條規定,災區民眾自政府或民間領取的各項救助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且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不過,潘孟安等人提案指出,受災民眾苦於重建漫漫長路,急需各界協助,但現行條文未就救助金及津貼權益予以確保,導致部分災民領取的救助金或津貼屢遭扣押,更陷經濟困境。

潘孟安表示,重建條例中的救助金及津貼性質屬於社會救濟,為達扶助目的,請領權益自應優先於其他債權,因此提案修正重建條例第17條條文,增列救助金及災民臨時工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國民黨籍立委王進士也表示,救災發給民眾的救助金、以工代賑的工作津貼,都是救命錢,既然重建條例中明定這些所得不必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但部分銀行或債權人卻申請扣押這些救命錢,讓災民經濟狀況雪上加霜。

委員會經討論後,初審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重建特別條例中的救助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資料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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