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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國土計畫法 盼設千億永續基金
2009/10/08

行政院院會8日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劃分4項國土功能分區,若劃定為國土保育地區,將限制開發,違反致災者將有刑責,並設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屆時是否調漲水、電價受矚目。

行政院長吳敦義會後受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基金目標是「希望1000億元」,雖然草案內沒明訂金額,但「放在心裡努力」。至於屆時是否會調漲水、電價因應,他說,細節還沒談到,等立法院審議時再斟酌。

草案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包括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與海洋資源地區,各項分區還可再分類分級。國土保育地區是指依據環境敏感特性,就生態、文化與自然景觀、水資源、天然災害及其他資源保育等型態分類,並依保育標的重要程度分級。

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持的國土保育地區,土地維持公有,推動執行環境劣化地區復育計畫,必要時得禁止開發、使用、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若違反規定,可處行為人、土地或地上物使用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導致釀成災害,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及安置計畫所需土地,政府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但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除有安全堪虞情事或違法濫建,且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政府為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緊急需要,有取得國土功能分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施必要者,得依主管法律或土地徵收條例協議價購,協議不成得徵收,於依法價購或徵收前,得為原來合法使用。

條文施行後2年內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公告實施。國土計畫每10年、其他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1次,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都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不過,為讓民眾有緩衝時間,草案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實施日起2年內,國土功能分區內原本合法使用的土地、建築物及設施,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於獲得獎勵或補償前,可依原使用分區與使用地及其他法律辦理土地使用管制。

為彌補民眾損失,政府得提供獎勵、容積移轉,或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或編列預算適當補償。

草案規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來源包括申請開發許可者繳納的開發影響費及國土保育費,政府循預算程序的撥款、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繳交的一定比率費用、民間捐贈、基金孳息收入與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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