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已於98年8月28日經總統公布,於8月30日施行。配合該條例之施行,勞委會已於98年9月4日發布「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重要內容如下:
一、受災被保險人在災後六個月內的勞保費及就保費,可以由政府支應,以減輕
受災勞工經濟負擔。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為颱風導致傷病,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
以從治療當日起請領傷病給付,以即時保障勞工傷病給付權益。
另外,災區失業者推介至政府機關或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性工作,而參加勞工保險者,若其原具有職業災害勞工續保身分者,在進用期間或進用期滿後,皆得以該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以維護渠等職災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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