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高雄縣政府受理莫拉克風災受災民眾申請永久屋,針對無合法登記,及無法確
認房屋所有人之建物,為查證永久屋申請者是否係真實房屋所有人,特公告周
知公告事項,被公告之建物相關利害關係人或權利人若有異議,請於公告期限
內提出。
依據:98年12月30日吳院長主持的行政院重建會第9次委員會議決議、本府99年1
月7日高縣府重建委員會永久屋審查及補件作業討論會議決議事項暨本府工務
處99年1月8日工宅字第09900000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縣目前已受理且需查證建物所有權人之資料,如附公告清冊。
二、本公告資料,包含:
(一)房屋毀損戶245案,可能位於劃定不安全的特定區域內遷居遷村戶計289案。
(二)房屋毀損戶係經現地勘查建物毀損屬實,符合目前永久屋申請資格戶。
(三)遷居遷村戶係屬位於可能劃定為不安全特定區域內,經本公告後,仍須待中央機
關完成進行特定區域公告劃設確認後,始得具備永久屋申請資格。
三、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年1月9日起至民國99年1月16日止共計7日。
四、公告期滿,被公告之建物,若無相關利害關係人或權利人提出異議,並由申請者
填具「永久屋申請房屋權屬切結書」,本府將認定該申請者為建物所有人,並據
此進行永久屋審查。若該建物經事後查證已有房屋稅籍或另有建物所有權人,則
本府亦將據以認定申請者非房屋所有人。
五、同一建物,若有重複申請,請各申請人協調一人,向本府提出「永久屋申請房屋
權屬切結書」。
六、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
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七、聯絡電話:高雄縣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推動委員會 07-7477611
分機 2673-2676、工務處 07-7477611 分機 1660-1672。
公告期間:2010/1/8 - 2010/2/8
屋損戶245案
危險區域28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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