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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被保險人因莫拉克颱風免繳保費、申請傷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及目前辦理情形
2009/11/04

  為照顧因莫拉克颱風受災的勞工,特訂定「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以下簡稱給付辦法),並自98年8月30日起施行。給付辦法規定只要原本就是勞保、就保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之標準、符合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標準、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現金救助、補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施之補助費,就符合勞委會所認定的「受災被保險人」資格,可以免繳98年8月份至99年1月份個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凡勞保被保險人於災區因颱風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職災傷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以給付6個月為限。截至10月30日為止,內政部已提供領取各項救(慰)助金及其戶內人口資料共計51萬餘人,其中符合勞(就)保保險費補助條件計約16萬餘人,勞保局已運用以上資料,辦理98年8月至98年9月勞(就)保保險費補助作業,補助保險費金額約1億2千餘萬元;另外,經統計已核付傷病給付共80件,核付金額80萬1,378元,其中普通傷病給付37件、職災傷病給付43件。

勞保局特別提醒受災勞工注意:

一、申請手續簡便:請使用現行傷病給付申請書表(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下載列印及參閱填寫範例),載明因颱風致傷病之地點及事故發生經過情形,洽請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檢附傷病診斷書,寄送勞保局辦理。

二、放寬現行勞保傷病給付規定:符合請領規定者,自治療當日起即發給,無勞保條例規定之3日等待期,且普通傷病於門診及住院期間均予給付。惟給付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三、給付辦法及勞工保險之傷病給付僅得擇一請領:為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同一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兩者無法重複請領。惟若已依給付辦法領滿6個月傷病給付,因同一傷病繼續治療,仍得依勞保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四、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閱相關資料,或在上班時間內撥打02-23961266轉分機2236洽詢。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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