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降下超大豪雨,導致中、南部中央管河川上游集水區多處林班地、山坡地崩坍,所沖蝕之土石造成中、下游河道嚴重淤積。
經水利署初步統計計有濁水溪、八掌溪、北港溪、朴子溪、急水溪、曾文溪、鹽水溪、二仁溪、高屏溪、東港溪及卑南溪等11水系,河道淤積長度約110公里,淤積土石量在6,000萬立方公尺以上。
為加速莫拉克颱風災後疏濬作業之執行,本部研擬「加強河川野溪及水庫疏濬方案」(草案),除依據98年9月30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6次委員會議及行政院98年10月1日第3164次會議院長裁示事項辦理外,為確定方案執行內容及分工之可行性,業經本部於98年10月5日及9日召開2次跨部會研商會議,並參採98年10月11日「全國治水會議」中各界人士之建議納入其中。
經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8年11月6日召開第12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修正,經濟部業於98年11月18日陳報行政院核定,俟核定後,展開中央及地方通力合作,分工執行,達到1年疏濬6,500萬立方公尺之執行目標。其中水利署計畫完成河川疏濬2,500萬立方公尺,水庫疏濬、水力排砂、輸砂及放淤1,000萬立方公尺,河川上游野溪土石清疏1,000萬立方公尺及地方政府協助辦理2,000萬立方公尺。
本方案主要疏濬整體策略如下: |
一、 |
影響通洪或居住、交通安全河段淤積土石,為快速、大量疏濬,以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處理原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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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淤積土石就近利用:規劃就近提供重建工程、堤防新建、復建工程使用或填復流失公、私有土地等;疏濬土石就近回填河川沿岸公有地遭盜採土石坑洞;就地整坡固灘,快速有效處理淤積土石,避免影響排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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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價土石外運使用:優先提供公共工程土石,配合建設需求;公開販售供應土石,提供市場交易料源;河川沿岸公有土地作為暫置場地,或做為區域性土石儲備中心(土方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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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低、無價土石妥善處理:配合填海造陸、大型土地開發、工業區及科學園區開發等公共工程土方交換或申購使用;地層下陷、低窪地區填土墊高工程;最後剩餘棄土,編列支出經費外運處理或利用公有或台糖、台鹽土地暫置。 |
二、 |
在不影響通洪安全或無保護標的河段,考量自然生態、河道沖淤平衡及海岸砂源補充:加強堰壩水力排砂或放淤平衡下游河道,避免河道過度沖刷,影響河防及橋梁等構造物安全;利用自然水力輸砂補助河口、海岸砂源,避免海岸線退縮、砂洲消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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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加強河川野溪及水庫疏濬方案」,水利署有以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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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計畫核定後將全力執行1年內完成疏濬6,500萬方公尺之土石量。該疏濬量超過往年3倍,所面臨艱巨挑戰之任務,需大家共同努力協助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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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中央與地方應通力合作共同參與疏濬,請經建會、工程會、內政部、法務部共同協助確保疏濬作業公開、透明,並排除不正當勢力之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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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河川淤積土石有危害安全、致災危險河段將優先處理,疏濬土石優先考量沿岸重建復建需求,及配合提供公共建設需求。也將要考量自然生態、下游河道沖刷平衡,確保河道穩定,兼顧下游沖刷河段安全及河口海岸砂源之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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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上游量崩坍面積大,土石可能繼續下移,方案完成後仍將持續依河川沖淤情形檢討辦理疏濬。 |
莫拉克颱風災後因仍處汛期間(5~11月),水利署先就瓶頸急要河段緊急辦理河道疏通作業,以減少洪水漫流及二次災害,截至11月22日止,已於濁水溪、北港溪、朴子溪、高屏溪等急要河段執行266萬立方公尺疏通量;另於災後部分河段流勢較緩且便道較易維護者,即積極展開疏濬,並於9月底後河川流量較小時,陸續辦理疏濬工程,截至11月22日止,已於濁水溪、北港溪、朴子溪、八掌溪、急水溪、曾文溪及高屏溪等河川辦理27件疏濬工程,已完成6件,執行疏濬量283萬立方公尺,並將持續增辦中。
水利署發言人:吳副署長約西
辦公室電話:(04)22501109 行動電話:0932-18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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