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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縣/88受災戶以自用住宅為擔保品 101年8月29日前申辦
2010/04/29

高雄縣政府表示,受災戶以自用住宅為擔保品申辦之貸款,如該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莫拉克颱風毀損不堪使用,可以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一經核准便不必再償還房貸,即日起至101年8月29日前,請災區居民依限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減輕風災損失。

縣府指出,此次以莫拉克風災造成毀損或滅失之自用住宅建物或土地,已於98年8月8日前向銀行申辦房貸者為其適用對象,但以未屆清償期為限,均得就其貸款餘額申請承受,其適用條件須經政府機關認定全部滅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為限。

災區居民如適用協議承受之規定,可檢具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房地登記謄本或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既經核准便可不用再繳納本項貸款。此外對於房屋不堪居住但土地未滅失者,亦得申請由政府負擔其貸款餘額,惟須將該筆土地之抵押權移轉予政府。

為協助受災居民減輕債務負擔,政府還研訂原債務展延且於展延期間利息均免予計收之金融協助措施,以協助其渡過困境,如受災戶提供擔保之房屋部分毀損經清理後仍堪使用者,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含修繕、週轉等非購屋用途)本金最長可申請展延5年,而一般房屋受災戶(如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房屋貸款本金則最長可申請展延2年。此外,以災區房屋為擔保品之其他貸款或其他擔保貸款等,因風災產生損失,貸款本金可申請展延1年;對於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則可申請展延6個月,惟前述各項債務展延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提醒受災居民注意。

該縣府呼籲有需要的民眾請務必於申請期限內提出,以免影響其權益,詳細情形可逕洽原承辦金融機構。另有關協議承受之Q&A,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莫拉克颱風災後住宅重建專區/災後重建(http://www.cpami.gov.tw/)參閱。
 

資料來源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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