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莫拉克颱風之災害損失,財政部日前已發布會勘及認定作業要點,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核認災害損失,不受原規定期間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全倒或損毀不堪使用者,其傢俱及日常用品之損失金額,由稽徵機關逕以15萬元認定;惟納稅義務人如主張損失金額超過15萬元者,得於明(99)年5月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