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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於9月中前繳清稅捐之受災戶 可再申請延期
2009/09/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該局前於98年8月12日公告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於98年8月(資料所屬年月9807)應按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及貨物、菸酒稅廠商98年7月份出廠貨物應申報繳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原公告展延1個月之申報繳納期限,將於9月15日到期,納稅義務人如因該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仍無法於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符合條件之廠商,應於展延繳納期限9月1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加計利息延期繳納。納稅義務人申請時,可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莫拉克颱風災損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項下,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分局、稽徵所親自送件申請或郵寄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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