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莫拉克颱風受災貸款戶還款壓力,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8月28日發布,及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9月10日「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發布令,勞保局提供受災紓困貸款戶原貸款本金展延期間利息免收措施。
96、97及98年度勞保紓困貸款未屆期之貸款戶,本金展延半年,各期應還本金順延半年償還,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政府予以補貼。受災之紓困貸款戶原貸款有還款困難者,得於99年6月底前(96年紓困貸款戶需於貸款屆期前提出申請)攜帶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親赴臺灣土地銀行原承辦分行申請展延,亦得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調查風災遭受之損失,如經調查屬實者,得以其所填具之調查評估表,代替受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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