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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戶災民需永久屋 屋損證明只開173張
2009/10/26

1260 戶高雄縣88水災災民要求永久屋安置,但縣府到目前只開立出173張屋損證明書。縣長楊秋興26日指示縣府社會處、建設處,應盡速完成屋損證明審查,以利永久屋工程。

縣府辦理房屋毀損證明書申辦作業,按營建署規定,申請人需檢附房屋所有權或稅籍證明;如無法提出其中一項證明資料,則需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及水、電繳納證明,並由法院辦理公證後,才符合屋損證明發放要件。

縣府建設處勘查災民房屋毀損,符合第一類規定者,那瑪夏南沙魯村(民族村)有84棟,包括同一棟建物中有2個以上所有權人,共開立95張屋損證明書;甲仙鄉小林村72棟,開立78張證明書。另南沙魯村54棟及小林村77棟,尚需縣府社會處確認是否符合第二類申請要件。

縣府建設處表示,甲仙、六龜鄉符合房屋毀損要件有151棟,而符合三大技師公會緊急評估危險鑑定作業,也有23棟,待初審通過後,即可開具屋損證明書。

楊秋興指示縣府社會處及建設處,儘速完成屋損證明書審查作業,而符合第二類要件者,也希望2週內比對完成,加速永久屋申請流程。

縣府與中央也決議,不安全的部落同意遷村,如與村民諮商後取得共識,立刻進入劃定特定區域的法定程序,遷往何處則尊重個人意願,但放棄山上房屋後,不得回原地居住;至於不遷村的部落,居民則必須配合政府撤離政策,以維生命安全。

資料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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