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之重大災害,工程會已於98年8月12日通函各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及第105條規定,辦理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詳細內容如下:
一、如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採購,且確有必要之情形,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三)邀請比價對象得為過去表現優良之廠商,或工程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內之廠商。
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另工程會已提供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如附件),供各界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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