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襲台釀成八八水災重創南臺灣,造成無數死傷,許多人痛失家園,妻離子散,為方便水災罹難家屬之災後重建工作,財政部於98年8月17日公布將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准予提領之存款金額標準,暫時提高為1,200萬元,惟該項提領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意外事故中,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遺產稅免稅額外,其中一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因意外事故夫妻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可列減配偶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與子女同為罹難者,因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可依納稅義務人主張之死亡先後順序,分別予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或第3款父母扣除額之規定。惟子女如尚未成年,因其與父母既已於同日死亡,無同法條第1項第2款有關按年加扣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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