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上工計畫現有職缺(98.11.24)098-11-24 | 第四組
現有職缺如附件, 職缺詳細內容, 請至「全國就業e網」查詢, 若有相關問題,請洽本中心各就業服務站。
前鎮就業服務站 822-0790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1樓 |
中區就業服務站 241-0053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7樓之5 |
三民就業服務站 381-1257 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一路270巷2號 |
楠梓就業服務站 360-9521 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139、141號 |
左營就業服務站 585-5902 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479號 |
◎本計劃所稱之失業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ㄧ之本國籍勞工:
一、 |
一般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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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資格認定日前連續失業至少達三個月以上者,但經執行單位認定為「非自願性離職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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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初次尋職者:未求學、具就業意願,且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參加勞工保險未滿14日屬未就業狀態,及就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亦視為初次尋職者。 |
二、 |
特定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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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之失業者:曾參加勞工保險14日以上,但失業資格認定之日前,未參加者。請於資格認定時檢附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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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獨立負擔家計者:備全戶戶籍謄本,其受扶養親屬為年滿15歲至65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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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高齡者:指45~65歲之國民,需附身分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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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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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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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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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需附勞保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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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持有受災證明之災區失業者:莫拉克颱風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涉及於災區,具工作能力及工 作意願,目前無工作且持有受災證明者。(含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本人因颱風致傷病證明及家屬因颱風致死或重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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