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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民不撤問題多 立院籲修法規範
2010/06/12

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後,仍有部分災民選擇留在原居地,衍生種種後遺症。立法院法制局建議修改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限制居住、限期遷居遷村,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行政院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訂頒「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規定各級政府得就安全堪虞地區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劃定特定區域,限制民眾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

法制局「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安置政策修法方向之研析」報告指出,截至目前為止,災區經評估為「安全堪虞」地區,其中原住民地區有48處,有33處反對劃定,非原住民地區有63處,有15處反對劃定。由於反對的居民與政府未形成共識,以致遷村作業無法順利進行。

法制局表示,對於不接受安置的災區民眾,政府允許在原居地居住,但也衍生種種後遺症,包括須撥付龐大人力、物力、財力,照顧留在原居地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政府花費龐大預算,為留在原居住地災民維持道路、水、電等基礎設施。

法制局認為,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中「限制居住」及「限期遷居、遷村」,攸關民眾切身權益,重建條例中應明定所謂「限制居住」是指對於被劃定特定區域後,仍不願意離開原居住地,且未接受政府安置者,於災害時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必須暫時撤離。

此外,法制局也建議重建條例應明定「限期遷居遷村」是指同意接受政府安置,辦理遷居、遷村者,由各級政府發給遷居遷村證明書,並於取得住宅所有權或獲配永久屋之日起3個月內搬遷。
 

資料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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