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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罹難者遺產稅申報2月初到期
2010/01/0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8日說,莫拉克颱風罹難者遺產稅申報期限將於99年2月初到期,請民眾依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以維自身權益。

邱政茂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宣告者,應自判決宣告日起計算。

他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邱政茂說,去年8月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南區國稅局統計轄內至98年10月底經戶政機關通報死亡者計192人,南區國稅局轄屬分局、稽徵所已依戶政機關通報資料將遺產稅申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並輔導辦理申報。

他表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重建家園等事宜,忘記申報或申請延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依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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