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7日下午決議,道路中斷無法返回居所者,考量道路搶通時間點難以認定,以及災區生活機能,相關租金等從優補助到12月底,如是特殊案件以專案處理。
縣府工務處長陳存聰指出,「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房屋未毀損,因道路中斷尚未搶通,無法返回居所者,自行租屋補貼或生活賑助金發給到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最長核發6個月。
近來「道路搶通」定義有爭議,陳存聰指出,即使主要道路搶通,村里道路不一定也搶通,且通行後未必可供一般車輛通行,為避免認定困擾,建議如那瑪夏鄉、甲仙鄉小林村、六龜鄉大津、中興、新發、荖濃、寶來等村及茂林鄉多納村,依南部乾季期間直接認定到年底。
縣府社會處長吳麗雪表示,近來災民不斷反映,「道路搶通」定義為何?是高雄客運公司客運車可行駛稱為搶通,還是可提供四輪傳動車通行;回到家園後,水電未恢復供應,如何生活,且考量災童就學問題,不可能立即回原校就讀,認定上有困難度。
她進一步指出,以桃源鄉建山村為例,村道路已搶通,但鄉親返家後,仍未獲得足夠生活便利性,仍須進入災民中繼站或外出租屋、暫居親友家,十分不便。
經討論後,考量災區生活機能及居民返家安居安全性,因此,委員會決議,將依「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授權縣市主管機關直接認定發放標準,延長補助生活賑助金到12月底,如有特殊案件則以專案處理。
縣府社會處受理災民房租租金、生活補貼約1200多戶,按人口數計算,每戶以5口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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