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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
2009/08/20

為加速展開各項重建工作,籌措所需經費,行政院院會20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次長林中森表示,莫拉克颱風是很大的天然災害,目前全國總動員救災重建,在重建的後續過程必須要有特別條例來推動,如公共設施的復建;人員的安置;未來土地的變更及提供;農保、國保、健保及勞保等優惠;貸款的解決;重建工作手續的簡化等都有相關的依據及規範,並參酌921重建特別條例,讓條例訂得更為周延。

林次長指出,重建工作要在從簡、從寬、從速、確保安全、手續簡化、品質不降低的基本原則與理念下進行,結合政府民間的力量進行重建工作。

該條例重點如下:
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各執行機關得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事項。
三、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所需經費來源、經費額度及預算編製。
四、災民自用住宅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其房屋或土地者,對該金融機構予以利息補貼,並排除銀行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由政府支應。
六、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七、對災區失業者之推介就業、保險費代繳及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獎勵等相關事宜。
八、中央執行機關得對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或企業予以紓困。
九、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另為利於取得安置所需土地,對於配合辦理者給予補助及原從事農業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優先承租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租之農業用地。
十、為順利取得辦理安置災民所需之土地,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相關法規之限制,並規定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得無償提供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用。
十一、執行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並授權訂定辦法管制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
十二、疏濬與其產生土石之填復及暫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及水土保持等法規之限制。
十三、因颱風受損須興建或架設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排除國有財產法、電業法、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法規之限制,並簡化水土保持相關行政程序。
十四、災害防救緊急性及重建工程等相關災後工作,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廢棄物清理及環境保護法規執行等事項,予以免辦、放寛或簡化程序。
十五、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及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應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十六、對於災區失蹤者之死亡認定等處理事宜。
十七、該條例之施行期間自公布日起適用三年。

資料來源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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