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災害失蹤者家屬依現行法令須待災害滿 1年才能辦理理賠、撫卹,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提案增訂災害防救法第51條,只要有事實足認定因災死亡,即可核發死亡證明書。
趙麗雲19日下午受訪時指出,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因此,即使有事實足以認定失蹤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依民法仍須等待 1年才能宣告死亡,實在難以因應受災家屬據以辦理理賠、撫卹,或是其他有關債務或繼承處理等需求。
趙麗雲認為,雖然莫拉克颱風災區失蹤者死亡認定等處理事項,已納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但台灣經年飽受颱風、土石流肆虐,或是不定期強震等災害威脅,若每次遇災害都要以特別條例方式處理,顯然無法立即因應災害失蹤者死亡認定等事項,應在災防母法中明訂,一體適用。
因此,她提案增訂災害防救法第51條,「人民因災害而失蹤時,檢察機關得依職權或應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要求檢察官可以主動依職權核發死亡證明書。
草案同條文規定,「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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