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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損失 營利事業可平均攤列5年
2009/09/02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造成部份營利事業嚴重災害損失,國稅局已經提出多項租稅延繳、減免措施,其中有關災害損失金額鉅大者,還可依規定在 5年內平均攤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營利事業如屬公司組織,結算申報採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享受盈虧互抵者,這次災損不論金額高低,都可在98年度一次列報,並在往後10年內各期純益額中扣除,再核算課稅所得額。

反之,營利事業應考量未來各期所得情況,分 5年提列災害損失,延長這次災害損失的節稅效果。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鉅額災損雖得分 5年平均攤列,但處理方式僅限於稅務案件申報,至於財務會計處理仍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8條規定,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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