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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優惠安家計劃
2009/08/17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8月17日下午召開臨時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會中通過「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者,優惠安家計畫」,賑災基金會將運用內政部民間捐款6.6億元,預定18日匯至內政部指定帳戶,並由內政部責由災區縣市政府致送災民,以期莫拉克颱風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及早獲得溫馨家園。

賑災基金會表示,臨時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依據其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一款關於災民撫慰、安置、生活、醫療及教育之扶助事項」。通過莫拉克颱風受災,經縣市政府認定符合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並選擇自行租屋、暫住親友家、承購或承租國宅、配合政府政策貸款利息補貼或賑助建構助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補貼(不含借住組合屋及公有房舍者)。

依據內政部對於因受莫拉克颱風致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除依規定領取安遷賑助外,尚可就下列優惠安置方案三選一:
一、自行租屋者:可申請下列補助:
租屋賑助:每戶每月6千元~1萬元(3口以下6千元、4口8千元、5口以上1萬元),最長2年。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造冊向賑災基金會核銷。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生活補助金:每戶額度3千~1萬5千元(戶內人口以5人為限),為期半年。

二、自行購屋者:可申請下列補助:
1.「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額度最高為350萬元,償還年限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利率按中華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利率減0.533%計息(現為0.592%),本貸款不得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
2.「生活補助金」每戶額度3千~1萬五千元(戶內人口已5人為限),為期半年。

三、由政府安置:
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安置或運用現有國防部備用營舍、教育部閒置校舍、 其它閒置公有建築物等資源。(借住臨時住宅者,不得再領取生活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 以上所有租金補助或購屋利息補貼,均不得與其他政府租金補貼或購屋優惠方案重複領取。

資料來源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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