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風災重建特別條例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條例中對於受災勞工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權益、災區失業者臨時工作津貼權益及獎勵雇主優先僱用災民措施等,均有特別規定,勞委會表示,上開條例授權該會訂定的相關辦法,該會法規委會已於28日審查完畢,將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以配合重建條例同步施行。相關重要內容,摘要如下:
一、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權益,並授權由勞委會另定辦法(莫拉克颱風受災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及傷病給付辦法),將配合重建
條例施行日,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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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受災被保險人在災後一定期間(六個月)內的勞保費及就保費,可以由政府支應,以減輕受災勞工經濟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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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為颱風導致傷病,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以從治療當日起請領傷病給付,以即時保障勞工傷病給付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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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上保險費補助及傷病給付相關事項,將由勞委會另定辦法。 |
二、災區失業者臨時工作津貼權益,並授權由勞委會另定辦法(莫拉克颱風
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將配合重建條例施行日,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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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照顧災區失業者基本生活,並有效運用災區人力,災區失業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至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每人每小時100元臨時工作津貼,每人每月計約可領得17,600元,最長12個月。相關事項,將由勞委會另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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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能夠即時掌握災區失業者情形,災區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將失業者資料提供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達有效迅速推動災後重建工作以及災後就業服務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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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從事臨時性工作期間之勞、健保費用均由政府支應,又所領得之臨時工作津貼,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以達有效短期安置災區失業者之目的。 |
三、獎勵雇主優先僱用災民措施,並授權由勞委會另定辦法(莫拉克颱風災
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將配合重建條例施行日,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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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促進莫拉克颱風災區失業者儘速穩定就業,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政府並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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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僱用災民,則依受僱勞工人數,提供每人每月1萬元僱用獎勵,最長12個月。相關事項,將由勞委會另定辦法。 |
勞委會表示,為使重建工作能在災民優先、迅速及兼顧因地制宜之彈性下執行,對於災區失業者從事公法緊急救助方案之臨時工作,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等規定,該等人員與重建用人單位間為公法救助關係,與私法勞僱關係性質不同,故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惟為保障是類人員之權益,該條例已明定對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應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如不符合投保勞工保險資格者,則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且其保費全由政府負擔。同時該條例亦授權勞委會就重建所進用之人員資格、臨時工作期間、請領條件等相關權益,訂定子法加以保障。
勞委會強調,重建區域執行之臨時工作津貼計畫是短期就業安置措施,從事臨時工作期間,各就業服務中心(站)仍將持續推介進用人員至一般職場,使其獲得穩定、長期之工作,該會亦將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如給予一定期間之有給求職假),協助其早日重返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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