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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救命錢不得強制執行
2009/11/15

經濟弱勢者較一般人更易積欠各項債務,一旦賴以維生的政府現金補助遭強制執行,生活即陷困境。為此,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提案修法,經濟弱勢者各項「救命錢」不得為強制執行。

徐中雄15日受訪指出,經濟弱勢者因積欠政府勞健保費用、稅款、銀行貸款、卡債等各項債務,一旦被各項債務的債權人聲請法院凍結帳戶,原本領取的各項補助可能被強制執行,生活馬上就陷入困境。

徐中雄說,弱勢家庭必須符合經濟弱勢規定,才能接受政府各項補助,因此,補助款頂多勉強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可說是弱勢家庭的「救命錢」。

徐中雄提案修改「強制執行法」,提案說明指出,憲法明文規定應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也規定,依法請領的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不過,儘管相關法令明定請領各項補助權利不得為強制執行,以保障經濟弱勢者基本生存權,但強制執行法至今沒有明文規範。這種情況導致撥入債務人帳戶的社會給付、津貼、救助或補助,被認為仍應受到強制執行處分,這與社會救助相關給付的扶助精神相牴觸,嚴重損及弱勢者生存。

因此,徐中雄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給付或補助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也初審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重建特別條例中的救助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資料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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