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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同時造成帳簿憑證滅失 3個月內均可受理勘驗
2009/09/03

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侵臺,重創南臺灣地區,財政部已放寬災害損失勘驗期限;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與公司行號較為密切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可列報災害損失外,如帳簿憑證因這次水災造成滅失或毀損,得併同災害損失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

 

 國稅局表示,帳簿憑證滅失或毀損經勘查屬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其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亦可核實減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轄內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的情況,特別要求同仁主動協助轄內受災營利事業辦理各項災損核認作業,並將損失報備申請案列為優先處理案件,同時為簡化作業程序,凡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已投有保險或報備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均免派員勘查,僅需檢附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保險或公證機構出具之損失清單及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申請書表供稽徵機關書面審查;又營利事業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地址分屬不同縣市者,均可向受災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申請,稽徵機關將主動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作為核認損失之依據。

 

 國稅局最後強調,營利事業遭受前項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准報備後,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為非營業損失,惟同時有受領保險理賠部分及出售災害損壞資產之收入,也要列入非營業收入,以免因漏報該筆收入而被罰。營利事業對各項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資料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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