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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也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2009/09/25

9月份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月,營利事業前因國際金融海嘯引發全球性景氣低迷,今年又遭逢88惡水重創,公司營業額直墜谷底,若無力繳納暫繳稅款怎麼辦呢?   

南區國稅局貼心的提醒您,公司如因前揭因素,無力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者,可於9月30日前檢具證明文件,向營業所在地轄屬國稅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

  一、 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或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可以申請延期1至3個月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以1次為限。
     
  二、 因莫拉克風災之受災戶:可檢具確因災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等相關證明文件,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加計利息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舉例說明,甲公司應繳納暫繳稅額98年1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為1千萬元,較97年1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2千萬元,減少50﹪,則甲公司得申請延期1至3個月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如甲公司又因莫拉克風災廠房淹水,多項設備及存貨遭毀損,除可向國稅局所 屬分局、稽徵所申報災害損失外,尚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加計利息。
     

該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 ntas.gov.tw)自行下載申請書,也可以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經核准延期繳納的案件,僅能使用現金繳稅,不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另該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起應免再辦理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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