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災害罹難者,其所遺之房屋因風災全倒或不堪使用者,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予以註明,由稽徵機關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房屋為評定標準價格。惟財政部考量本次莫拉克颱風災害造成風災罹難者所有之房屋有全倒或不堪使用者,為符實際,特於98年8月20日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賦稅業務相關措施」中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予以註明,由稽徵機關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特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