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排除受災民眾就醫障礙,紓緩災戶繳納健保費負擔,本署特訂定「莫拉克颱風災民全民健康保險欠費協助方案」,提供相關協助措施如下:
一、 欠費協助方式:
凡因此次颱風受災而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與安遷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暨安置於收容所之災民,中央健康保險局於取得名單後,除享有本(98)年 8月至12月之保費補助外,另將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直接核定為經濟困難資格者。
具有前項資格之民眾,在一年期間內,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 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分就醫。
(二) 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三) 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四) 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五) 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二、 本方案自公告日起實施,並溯自災害發生日生效。
另外,為使無力繳納健保費的災民就醫無障礙,本署於8月19日公布之「減輕莫拉克颱風災民繳納健保費負擔」,8月20日依更利民原則,調整部分內容如下:
凡因莫拉克颱風受災而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與安遷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減免應自行負擔之健保費5個月(98年8月至12月),對於98年7月以前月份的健保費,繳款期限可以延後六個月,不會加徵滯納金;如果仍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健保費的民眾,可以申請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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