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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災害損失要避免重複列報損失費用
2009/09/23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日前莫拉克颱風來襲,對臺灣南部地區造成重大災害,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於辦理災害損失報備時,應避免災害損毀之物品於購買時及損毀時重複列報為損失費用。

該分局強調,納稅人受災之苦該分局除感同身受外,仍提醒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之會計人員,於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時,如因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6萬元,已將該支出記入當年度費用科目,今於該財產受災害損毀時,如又列為災害損失,則涉及一筆支出重複申報損失及費用,將誤觸違章,特籲請留意。

資料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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