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業嚴重災害損失,農委會成立88水災災後復建技術服務團,提供農業重建技術輔導及專業諮詢服務。針對農地沖積砂土埋沒無法耕種,農委會表示得以土地改良方式,由縣(市)政府綜合當地客觀環境視個案事實辦理,期以儘速復耕。如農地整地復耕不涉及外來客土者,得視為農地之合理調配使用,無須再另辦理許可使用,亦無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至需回填外來客土之農地改良行為,可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由縣(市)政府權責單位辦理,配合實地勘查後依事實認定,以簡化行政作業。
農委會強調,為照顧農民使埋沒農地早日恢復可供耕作,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並本於從簡從速之災後重建原則,主動提供下列處理方式給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農民作為執行或處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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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農民因農地遭外來砂土埋沒,必須清運才能恢復農作經營狀態,倘經地方政府實地查核屬實確有必要,或是依農田(魚塭)埋沒流失等相關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造冊有案者,得逕予清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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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級政府亦可配合土地所在區域之加強水土保持計畫、堤防修復工程等具體需求辦理,或經縣(市)政府依農民之具體請求行為及申請實質內容,依個案或區域整體事實需要,進行土石清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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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農民擬將農地復耕所清除之土石堆置於鄰近適當地區者,請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等機關統籌規劃尋找適當地點,且應注意不得有造成二次災害或農地再度埋填之情事。惟如於山坡地
內從事堆積土石行為,應注意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範,洽縣(市)政府水土保持單位協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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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如災區土地認定符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4條:「各級政府辦理災後交通搶通、重建、所需水資源、防洪重建工程、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通洪等之疏濬、清疏及其產生土石之填復、暫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等相關法規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之限制... 」等規定之處理者,得逕依該條例相關規定 辦理。 |
農委會同時考量考量災區農民清除外來沖積砂土等改良處理事宜,因與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水土保持計畫、防洪水利工程、土石清運路線及管控等均有關連,其皆屬地方政府跨處(室)業務。為加速辦理時程,農委會已函請縣(市)政府依權責分工辦理,或參依地方政府已訂(修)定之相關自治法規處理。如有法令或執行疑義,亦可提供區域實際案情及具體意見,供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處或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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