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風災重創南台灣,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前以98年8月12日南區國稅徵字第0980060988號公告:凡轄區內之營業人、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98年8月份菸酒稅、貨物稅、營業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及96年度所得稅未申報經該局核定繳稅案件,其限繳日期均展延1個月。針對8月份已零星開徵或9月份即將開徵案件再本從優、從寬處理原則,視災區受創情況,主動延緩開徵期限或酌予延長繳納期限1至3個月。
該局說明,災區民眾若為此次風災之嚴重受災戶,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間內仍有繳納困難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得於繳納期限內,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舉例說明,某甲於風災前接獲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原為98年8月16日至8月25日止,公告展延至98年9月25日,如甲所居住村落遭受莫拉克風災重創,致房屋毀損或嚴重積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則甲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9月2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惟最長不得超過3年。
該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或前經公告展延繳納期間屆滿前,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莫拉克颱風災損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項下,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該申請書,檢附因災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稽徵機關將視民眾災害狀況,積極協助辦理延繳或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案件,僅能使用現金繳稅,不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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