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因此次颱風受災而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
蹤、重傷與安遷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於9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前往各健保特約
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免除門診、住院部分
負擔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二、健保費協助措施
(一)凡因此次颱風受災而領有政府核發死亡、
失蹤、重傷與安遷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
眷屬,暨安置於收容所之災民,自98年
8月起至99年元月止,由政府補助其應自
付之健保費6個月。
(二)上開健保費補助對象,將依「全民健康保
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
規定,直接核定為經濟困難資格者,在一
年期間內,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1. 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分就醫。
2. 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3. 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
4. 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
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
金申請無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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